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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伟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茹珍香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3L05141657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南工路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11
(2023)浙1003民初1365号
合同纠纷
台州市伟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黄**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
2023-05-26
(2023)浙1003民初1365号
合同纠纷
台州市伟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黄**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3
2023-04-12
(2023)浙1003民初1365号
合同纠纷
台州市伟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黄**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4
2022-07-22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
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创亿食品有限公司,千童星食品(深圳)有限公司,益阳市湘闽食品有限公司,德州食雨食品有限公司,湖北田野农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品高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洋一食品有限公司,江苏河下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宝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沂水浩客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城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河北爱福德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得地食品有限公司,盐城汉元素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江苏灰太狼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贤妻食品有限公司,济源市鸿润饮品有限公司,安徽玛格莉特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揭阳市普桥区东升凉果厂,鄄城县左营宏缘食品有限公司,广州果果先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和丝露饮品有限公司,揭西县灰寨镇亿娃乐玩具厂,山东银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菏泽银座和谐广场,安阳市福瑞沃菌业有限公司,山东王光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创生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开普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河南团友小奶狗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华夏金鞍食品有限公司,海南达川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品高食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镁潼玩具厂,南通蓝创纺织品有限公司,青海好朋友乳业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银座商城,广西怡神糖业有限公司,台州市伟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献县双红丹枣业有限公司,菏泽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广州榴冠王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红鑫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城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虞城县徐油坊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奥斯忒食品有限公司,沂南县花乐美园艺用品有限公司,山东金怡神糖业有限公司,浙江卓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尉氏县共赢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市乐潮食品有限公司,太仓市众德食品有限公司,上海理想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州陆霸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晋江市香当好食品有限公司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2-06-29
(2022)浙02民初350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台州市腾际日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开普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世纪联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台州市伟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6-29
(2022)浙02民初351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台州市腾际日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开普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伟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方**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6-01
(2021)浙1003民初22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伟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临沭弘得居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8
2021-05-12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
台州市伟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开普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罗*,青州市金天地顺成商贸有限公司,青州市金天地顺成商贸有限公司东夏店
寿光市人民法院
9
2020-12-18
(2020)皖06民初15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红纺元意问话发展有限公司
台州市伟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淮北市相山区飞洋超市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0-01-06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台州市伟鸿家庭塑胶日用品厂,山东胜利油田胜大超市有限公司,山东胜利油田胜大超市有限公司西三区店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6-22
(2023)浙1003民初1365号
合同纠纷
台州市伟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黄**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
2018-05-13
(2018)浙1003民初23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伟鸿家庭塑胶日用品厂
济宁海洋家居有限公司,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18
2022-08-16
(2022)浙02民初350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台州市腾际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伟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16
2021-06-01
(2021)浙1003民初22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伟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临沭弘得居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11-16
2021-11-11
(2021)浙1003执282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伟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临沭弘得居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1-01
2020-12-30
(2020)皖06民初15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淮北市相山区飞洋超市、台州市伟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7-21
2019-03-21
(2019)浙1003民初14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伟鸿家庭塑胶日用品厂与广州市励宁贸易有限公司、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5-06
2019-02-28
(2018)沪73民初931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伟鸿家庭塑胶日用品厂、浙江开普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5-06
2019-02-28
(2018)沪73民初930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伟鸿家庭塑胶日用品厂、浙江开普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7-13
2018-06-27
(2018)冀01民初407号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伟鸿家庭塑胶日用品厂、浙江开普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6-05
2018-05-02
(2018)浙1003民初30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伟鸿家庭塑胶日用品厂与遵义市旺盛商贸有限公司、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331.5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黄市监处罚〔2026〕84号
当事人于2025年1月10日、6月20日生产规格为300mm×100m×0.009mm的保鲜膜300卷、300mm×20m的保鲜膜400卷;于2024年1月19日生产垃圾袋120包;于2024年10月2日委托生产一次性纸碗240包。经检验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上述批次型号为300mm×100m×0.009mm的保鲜膜300卷,单价1.18元/卷,货值金额354元,违法所得354元;售出型号为300mm×20m的保鲜膜400卷,单价1.08元/卷,货值金额432元,违法所得432元;售出上述批次垃圾袋120包,单价3.05元/包,货值金额366元,违法所得366元;售出上述批次一次性纸碗240包,单价2.05元/包,货值金额492元,违法所得492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保鲜膜、垃圾袋、一次性纸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44元;2、处以罚款4603.2元。以上罚没款共计6247.2元。
4603.20元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2
台黄市监处罚﹝2025﹞42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0月2日,当事人委托生产一次性塑杯5箱,每箱36包,共计180包,单包规格型号为60只210mL,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10日,当事人生产保鲜膜6箱,每箱60卷,共计360卷,单卷规格型号为200mmX80mm。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售出5箱一次性塑杯,共180包,销售单价为3.99元/包,货值718.2元,计违法所得718.2元。当事人售出6箱保鲜膜,共360卷,销售单价为2.42元/卷,货值871.2元,计违法所得871.2元。上述一次性塑杯和保鲜膜合计货值1589.4元,合计违法所得1589.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一次性塑杯和保鲜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处以罚款3814.56元;2、没收违法所得1589.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403.96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一次性塑杯和保鲜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处以罚款3814.56元;2、没收违法所得1589.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403.96元
3814.56元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3
台黄市监处罚﹝2025﹞21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8日委托生产纸杯5箱,每箱40包,总计200包,经检测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售出上述批次纸杯40包,单价4.51元/包,销售总额180.4元,共计货值金额180.4元,计违法所得180.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委托生产不合格的纸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0.4元;2、处以罚款360.8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41.2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委托生产不合格的纸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0.4元;2、处以罚款360.8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41.2元。
360.80元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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