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施得宝农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02MA7393C73K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农贸市场大门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财采处﹝2026﹞2-1号
2026年4月2日,我机关收到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县分中心移交的《关于2026年宁县小麦一喷三防物资及服务采购项目废标情况的报告》,反映甘肃施得宝农贸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参与投标的2026年宁县小麦一喷三防物资及服务采购项目(一包),在标书雷同性分析环节评标系统显示,甘肃施得宝农贸有限公司与庆阳仁农农贸有限公司文件生成IP及文件上传IP地址相同,两家企业提交的投标文件无效,该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予以废标。经我机关审查,甘肃施得宝农贸有限公司与庆阳仁农农贸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其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县分中心移交报告、甘肃中工电子开评标系统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项目名称:2026年宁县小麦一喷三防物资及服务采购项目(一包)项目编号:NXZC2026-0008-01项目预算:48万元一、当事人当事人:甘肃施得宝农贸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二、违法事实和证据2026年4月2日,我机关收到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县分中心移交的《关于2026年宁县小麦一喷三防物资及服务采购项目废标情况的报告》,反映甘肃施得宝农贸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参与投标的2026年宁县小麦一喷三防物资及服务采购项目(一包),在标书雷同性分析环节评标系统显示,甘肃施得宝农贸有限公司与庆阳仁农农贸有限公司文件生成IP及文件上传IP地址相同,两家企业提交的投标文件无效,该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予以废标。经我机关审查,甘肃施得宝农贸有限公司与庆阳仁农农贸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其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县分中心移交报告、甘肃中工电子开评标系统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机关于2026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三、处罚结果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根据甘肃施得宝农贸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且该项目已废标,我机关本着柔性执法、过罚相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之规定,对甘肃施得宝农贸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48万元的千分之五即24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400.00元
宁县财政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