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喜乔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乔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8MA45TRYC55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王砦西区小区9号楼1单元西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惠市监处罚〔2024〕13号
郑州市惠济区喜乔超市存在未明码标价经营行为,且拒不改正
郑州市惠济区喜乔超市未明码标价经营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系行政处罚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一般。本案无违法所得。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3.4.3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结合本案事实,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