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栋达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鹏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MA4K3ABU1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8号凯德广场古田项目公寓式办公栋/单元14层(10)办号-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40号
2025年11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维保的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内部编号学生公寓8栋1#客梯(设备代码301042*****014080072)和8栋2#客梯(设备代码301042*****014080073)进行维保质量抽查,8栋1#客存在如下问题:1.控制柜接触器运行异响(C);2.部分层门滑块锈蚀(C);3.对重块压板未紧固(C);4.底坑卫生情况较差(C);5.对重缓冲器破损(A)。8栋2#客存在如下问题:1.部分层门滑块锈蚀(C);2.轿门电气联锁市长短接(A);3.对重块压板未紧固(C);4.底坑卫生情况较差(C)。当事人对抽查发现的上述问题无异议。现场抽查在《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隐患告知书》签字的是当事人的维保员胡强。2025年11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武洪市监特令〔2025〕第07157号),责令当事人消除隐患、严格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2025年7月1日,当事人与电梯使用人武汉工程大学签订了《武汉工程大学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止,学生公寓8栋1#客2#客维保费5000元/年/台。电梯每半月维保1次,违法所得按2台次计,违法所得416元。两部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8月,都在检验有效期内。现场配合抽查的两名维保员胡强、余权是都有特种设备作业证。2025年12月1日,抽查机构出具了两部涉案电梯的《电梯维保质量抽查整改确认报告》,当事人按要求完成整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2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16元。
22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2
岸市监处罚〔2025〕197号
现查明,当事人与武汉扬子江酒店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保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为武汉扬子江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2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合同有效期自2025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2025年5月13日,中城绿脉(湖北)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扬子江酒店有限公司电梯开展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抽查发现注册代码为31104201022015030007的电梯存在控制柜相序开关短接的A类严重隐患,以及维保记录有1处不符合要求、现场未见维保计划和方案、紧急操作时无法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6F层门间隙超标、部分井道照明失效、机房无应急救援程序等C类隐患。并且通过查看监控显示5月8日当事人维保人员进行维保时,全程未进行停梯检查。当事人维保人员维保时未停梯的行为导致其维保记录中的第8、10、11、12、13、14、21、26、27、28、29、30、31项无法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中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的要求进行。抽查人员现场填写了《武汉市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隐患告知书》对上述电梯问题逐一进行记录,由当事人公司孙小波签收,当事人对该记录的内容无异议,承认所记录问题的真实性。抽查机构通过《武汉市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严重隐患和严重问题报告单》向我局报告隐患,并出具了该电梯的《武汉市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报告》。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说明当事人在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作业过程中存在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8-2023《电梯自行检测规则》中A1 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的要求、未保证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的行为,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在接到《武汉市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隐患告知书》后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只在合同中约定了维保总价,没有约定年保、半年保、季度保、半月保的收费标准,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3
昌市监处罚〔2025〕382号
经查,当事人思栋达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42A216-2028,有效期至2028年1月15日),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子项目包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
2025年6月10日,武汉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负责维保的位于武昌区紫沙路201号翠林居的1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代码:31104201002020069165,单位内编号为1-2客,登记的使用单位为武汉市义嘉梯管理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单位为翠林居1栋B座业主)进行了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并依据《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技术规范》(DB4201/T531)出具《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报告》(编号:DTWBCC20250242),指出上述电梯的维护保养存在以下问题:1.理论考试答对题目15道以下;2.维保记录没有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3.维保记录设备技术参数填写不完整;4.轿厢导靴油杯油量不足;5.无法观察轿厢是否在开锁区;6.紧急操作装置功能失效;7.现场维保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当事人对上述电梯进行了半月维护保养。监督抽查发现的上述问题系当事人对涉案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时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以下称保养规则)要求所致。具体为:1.未执行保养规则第七条的规定,未完整填写涉案电梯的技术参数,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2.未执行保养规则第五条的规定,现场维保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维保期间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3.未对保养规则中[表A-1 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序号2“手动紧急操作装置”项目进行检查,未测试手动紧急操作装置是否起作用;4.未对保养规则中[表A-1 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序号13“导靴上油杯”进行仔细检查,未检查油量有无泄漏,油量是否适宜情况。
另查明,2025年6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电梯维保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涉案电梯的油杯油量不足一半,接近底部,轿厢内对讲通话按钮功能失效,无人接听,该电梯对应的电梯无线对讲系统设备(型号:DTDJ-D-50)未安装。当事人陈述其于2025年6月25日对涉案电梯进行了半月维护保养,对油杯油量进行了补充,2025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油杯油量较少,检查结束后,当事人立即安排人员排查原因,分析为何添加油量后,过了几天油量损耗这么大,经过排查发现油杯存在不易查见的裂纹导致漏油,可能是因为该电梯井道外框为玻璃材质,轿厢油杯为塑料材质,长期在高温光照下容易出现老化,产生裂纹,导致油杯内润滑油泄露,排查出原因后,当事人立即组织人员将该电梯的轿厢油杯进行了更换,并补充了油量,消除隐患,后续将加强日常维护保养,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出现。此外,轿厢内对讲通话按钮功能失效,无人接听的问题,是因该电梯属于老旧小区业主自筹自建的加装电梯,电梯无线对讲系统设备未安装在物业值班室,而是安装在业主代表家中,该业主代表今年6月初前往外地避暑,将设备交由其子女代管,其子女觉得该设备安放在家中比较吵,在不了解该设备重要性的情况下,将其拆除存放,所以执法人员2025年6月30日现场核查时发现对讲通话按钮功能失效、无人接听的情况。现已将该设备交由经常在家的业主代表管理,确保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还查明,当事人与上述电梯实际使用单位翠林居1栋B座业主(甲方)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2024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17日合同有效期内由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上述电梯,年维保费为3500元/台,月维保费均为291.67元/台。当事人收取涉案电梯6月份维保费291.67元,故当事人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所得为291.67元。
2025年6月10日,当事人签收《武汉市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问题隐患告知书》后,当日对涉案电梯进行了全年维护保养。当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昌)市监特令〔2025〕第B010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按要求逐一进行整改,2025年6月27日《武汉市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问题隐患告知书》处理反馈结果记录为“已整改”。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91.67元。
10000.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4
青市监处罚﹝2025﹞173号
现查明,当事人思栋达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武汉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当事人自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负责七星富利天城小区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经询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证实,当事人维保人员唐子文、胡景强于2025年3月18日、19日在七星富利天城小区电梯的维护保养过程中未按照《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对3栋货电梯(设备代码:311042*****015010005)、6栋货电梯(设备代码:311042*****015010011)、7栋货电梯(设备代码:3114201072015010013)进行维保,未发现上述三部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当事人与武汉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期限为一年,年度维保服务费用为57600元整,按季度收取维护保养费,因无法计算单次电梯维保费用,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根据《DB4201/T531—2023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技术规范》8.1“对于存在严重隐患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进行处理、处罚”。当事人未按照《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10000.00元
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