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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浑江区兴森面食加工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小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02MA14CNFE05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凯厦二期10号楼103、10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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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浑行处罚字〔2023〕39号
当事人生产的“冷面、碴条”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调查,白山市浑江区兴森面食加工坊在生产冷面、碴条的过程中添加了脱氢乙酸钠。被抽检批次碴条共生产40斤,销售30斤,自用10斤,生产成本1元/斤,售价1.8元/斤;冷面共生产60斤,销售50斤,自用10斤,生产成本1元/斤,售价1.8元/斤,牟取违法所得64元。
经我局调查,白山市浑江区兴森面食加工坊生产的“冷面、碴条”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白山市浑江区兴森面食加工坊在生产冷面、碴条的过程中添加了脱氢乙酸钠。被抽检批次碴条共生产40斤,销售30斤,自用10斤,生产成本1元/斤,售价1.8元/斤;冷面共生产60斤,销售50斤,自用10斤,生产成本1元/斤,售价1.8元/斤,牟取违法所得64元。 当事人在生产冷面、碴条的过程中添加了脱氢乙酸钠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涉嫌构成采购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不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的违法事实。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案件调查工作,积极提供供销货票据,其违法数量较少,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结合自由裁量说明,拟处理意见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元。 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200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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