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峥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5MA3679BF3G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66号央央春天1号楼38楼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14
(2021)赣0113民初18799号
隐私权纠纷
邹**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21
2021-03-08
(2021)赣0191民初245号之二
侵权责任纠纷
沈**、李*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建交罚﹝2026﹞011号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案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南昌市新建区交通运输局
2026-06-05
2
新建交罚﹝2026﹞010号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案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南昌市新建区交通运输局
2026-06-05
3
新建交罚﹝2026﹞054号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案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南昌市新建区交通运输局
2026-06-05
4
新建交罚﹝2026﹞053号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案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南昌市新建区交通运输局
2026-06-05
5
新建交罚﹝2026﹞003号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10000.00元
新建区交通运输局
2026-06-05
6
洪交罚﹝2026﹞01050120号
2026-05-0614:21,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南昌西站网约车停车场执法检查时,查获程俊驾驶的赣AA06821小型轿车。经调查,该车核定载人数5人,程俊通过滴滴车主平台接单联系乘客,始发地为南昌西站-南广场-东侧停车场B2层-网约车上车点,目的地为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北门)。因执法人员查处,订单已取消,终止行程。驾驶员程俊和车牌号为赣AA06821小型轿车均在滴滴网约车平台注册,滴滴网约车平台南昌业务由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运营。该车辆使用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程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当事人涉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无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视频、现场图片、询问笔录、订单信息、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材料予以证明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22
7
洪交罚﹝2026﹞01010051号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10000.00元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22
8
洪交罚﹝2026﹞01010059号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玖元肆角(¥29.4)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22
9
洪交罚﹝2026﹞01050110号
2026年4月20日18点26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豫章师范学院执法检查时,查获吴善凯驾驶的赣AA69592小型普通客车。经调查,车上载有1名乘客,驾驶员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上乘客,始发地为澄湖左岸-南1门,目的地为豫章师范学院,按平台计费规则收取费用。驾驶员吴善凯和车牌号为赣AA69592小型普通客车均在滴滴网约车平台注册。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辆行驶证核定载人数5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当事人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无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视频、现场图片、询问笔录、订单信息、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材料予以证明。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22
10
洪交罚﹝2026﹞01010054号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10000.00元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