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福气过桥米线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主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F7P172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富街福聚华城小区6号楼1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6〕6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4日在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丽丽志伟海鲜冻货店购买一袋“六禾川香骨肉相连串”,每袋20根,进货价为18元每袋,实际配料为鸡肉、鸡软骨,无猪肉成分,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架“炸骨肉相连”商品,并在配料表中标注主料为猪肉。在美团外卖平台售价3.5元每根,共销售4根。另查明,当事人建立了进货台账,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查验并保存了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等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500.00元
-
2026-04-20
2
七市监处罚〔2024〕1004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4日注册成立。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当事人为了防止其他经营者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字号名称,达到其店铺字号的唯一性,在没有进行商标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中旬在其店铺牌匾的字号名称“福气”右上角加贴“®”标记,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当事人于本案调查终结前改正了违法行为,在其店铺牌匾上将“®”标记进行了移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的处理情况。 4、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 5、当事人经营场所门面牌匾照片、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常营业中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 6、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认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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