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明水县盐业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建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4MA1CDX676N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地灵街45号A栋5单元1层2号(住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外市监处罚﹝2023﹞2913000167号
经查,上述精制食用盐(加碘)为该公司负责人杨建桥于2022年2月至5月期间从湖北襄阳人江运林手中购入,共购入35吨,购入价为1250元/吨,销售价为1450元/吨,货值金额50750.00元。该公司共售出3.990吨(190大袋),全部销售给哈尔滨融惠微利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案发前该公司追回3.843吨(183大袋),剩余0.147吨(7大袋)超市已零售出,无法追回,获违法所得213.15元。未售出的31吨精制食用盐(加碘)该公司负责人杨建桥主动上交,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依法扣押。该公司购入时索取了供货方的销售资质材料,但没有进行认真审核,没有及时发现问题,也没有完整的购销记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明水县盐业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主体资格;2.微信支付电子凭证转账凭证及银行汇款凭证,证明食品来源情况; 3.抽样记录及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35吨精制食用盐(加碘)为不合格食品;4.货运合同,证明该批食用盐的数量及运费;5.当事人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进货及销售情况;6.该公司业务员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销售情况;7.物流配送中心证明材料两份,证明该公司购入每吨食用盐的运费金额市场价;8.中盐长江盐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中盐枣阳盐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化验单,证明证明该公司购入涉案食用盐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资质;9.供货方的资质微信截图,证明供货方的资质是通过微信图片提供的;10.中盐长江盐化有限公司出具判断真伪的函(举报材料附件),证明涉案食用盐为侵权产品;1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为哈外市监综强字〔2022〕291300017号)及财务清单,证明现场查扣涉案精制食用盐(加碘)数量及主动召回;12.哈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扣押清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动上交涉案食用盐的数量;13.中盐黑龙江盐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2022年产品销售价格,证明精制食用盐(加碘)市场价格;14.中盐黑龙江盐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涉案食用盐通过电子溯源码查询与正品一致;15.明水县盐业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出库单,证明涉案食用盐的流向、数量、价格及销售金额;16.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的态度,供述相关情节及家庭状况等;17.杨建桥病例复印件,证明其患有慢性病;18.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证明当事人有主动上交涉案食用盐、立功表现等情节;1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查询结果图片,证明明水县盐业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没有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停止销售),拟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3.15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精制食用盐(加碘)34.843吨;4.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50750.00元×5=253750.00元合计罚没:253963.15元。
253963.15元
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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