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乌鲁木齐瑞林物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浩善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3MA7L6A084E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364号林森国际商住小区2栋3层2、3号房间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1
(2025)新0103民申52号
物权纠纷
乌鲁木齐瑞林物业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
2025-02-21
(2025)新0103民初56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尹*
乌鲁木齐瑞林物业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3
2025-02-18
(2025)新0103民初56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尹*
乌鲁木齐瑞林物业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4
2025-01-14
(2025)新0103民初56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尹*
乌鲁木齐瑞林物业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7-15
2026-05-14
(2026)新0103执3752号
服务合同纠纷
邵*申请乌鲁木齐某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6625.00元
执行案件
2
2026-05-15
2026-02-04
(2026)新0103执92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乌鲁木齐某物业有限公司;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14786.30元
执行案件
3
2025-10-31
2025-10-28
(2025)新0103民申5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乌鲁木齐瑞林物业有限公司;尹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5-02-28
2025-02-24
(2025)新0103民初56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尹*、乌鲁木齐某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处罚〔2026〕32号
经查明,当事人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签订了《电费结算协议》,承接了转供电业务(以下简称售电业务),开设户号分别是xx、xx、xx(用电类型:商业用电)。其中,xx和xx户号为公共区域电梯、消防等用电户号;xx户号为当事人向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某商住小区的综合楼商户提供代收代缴电费服务的用电户号,并为其售电商户安装了非分时计量电能表(交流电10千伏)。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对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根据电能表计条件采取不同的电费收取方式。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上浮幅度根据合理线损及峰谷电价购电、平段电价供电的价差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的12%。实际超过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存在多层转供电情况的,用户执行的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过最大上浮幅度。”的规定,以及《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6号):“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相应取消现行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非电网直供电价格基准为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的规定,当事人转供电电费标准不得高于“非电网直供电价格基准+12%上浮幅度”。 经调取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17日期间《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电费账单》(用电类别:商业用电、市场化属性:市场化零售客户),显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17日期间平均电价约在0.44379元/千瓦时(度)至0.48901元/千瓦时(度)之间。当事人按照1元/度、0.59元/度(夏季4月-9月)、0.64元/度(冬季10月-次年3月)的价格收取商业电费,超过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6号)文件所规定的最高电费价格幅度。 当事人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17日期间,以1元/度、0.59元/度(夏季4月-9月)、0.64元/度(冬季10月-次年3月)向商户收取商业用电,共售电度数为1429857度,售电金额为885268.33元。其中,超出政府指导价最大上浮幅度12%标准所收取的金额为113145.55元。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钱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2025年12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退款事先告知通知书》(乌市监先告字〔2025〕275号),通知当事人我局拟责令其退款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及退款数额。2026年1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乌市监责退〔2026〕1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退款通知书三十日内将多收价款113145.55元退还经营者(商户)。当事人与转供电终端商户签订《商户退电费(综合服务费)协议》,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抵扣物业服务费、现金等方式向25户超收电费商户进行退费,累计退款共113145.55元。
当事人向转供电终端用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