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徐哥日用百货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洪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3MA7LCTLQX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91号学府名居10栋1层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3]6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24日证照齐全后开始经营,因店内面积小,只做外卖,主要经营项目为铁锅焖面属热食类食品制售,与核准项目一致。当事人从采购到制作均由经营者朱洪亮一人完成。2023年3月2日案发时朱洪亮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也不能提供所采购的食品的购货凭证及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在期限内也未能提供上述材料。2023年4月14日当事人到跃进所接收询问,对每年未进行健康检查和未索要购货凭证及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通过黑龙江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中心调取朱洪亮健康证明信息,也显示无信息。
当事人经营场所环境脏乱不堪、不整洁的行为已于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2、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照片一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朱洪亮经营者的身份;
5、朱洪亮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违法事实;
6、执法人员通过黑龙江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中心公众号调取朱洪亮的健康证情况查询结果截图一份共1页,证明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办案人员查证属实。
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