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河南伍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秀平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45911X7Y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林科路6号院3号楼2单元9层090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5﹞244号
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接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称河南伍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伍福商城部分产品宣传有“促进肌肤代谢”预防骨质疏松”“改善内分泌失调、慢性炎症、心脑血管等亚健康问题,有明显的帮助作用”。202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河南伍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微信伍福商城发现线索移送内容情况属实,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认定为从轻等级。本案适用从轻的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3.1“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广告;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3 倍以上 3.6 倍 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20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其违法行为罚款1600元。
1600.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6
2
武市监处罚﹝2025﹞124号
2025年3月15日,媒体记者暗访报道当事人3月6日在河南豫致华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会展厅内举办伍福家园0303期讲训会,参会人员多是六七十岁的老年人,参会人员数量近1600人,会议主持人现场讲解,讲解主要内容如下:“牛磺酸强化山药复合粉固体饮料,吃了不会偏瘫;大肾片具有降低胆固醇的功效,牛磺酸降胆固醇非常好,而且它防止血小板聚集;清风凉茶的效果是抗氧化,净化血液垃圾提高免疫力,对身体里面的各种细菌微生物寄生虫有帮助”等。 据当事人被委托人陈述:当事人2025年3月6日在河南豫致华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2号会展厅内举办伍福家园0303期讲训会,主要讲解:“牛磺酸强化山药复合粉固体饮料,吃了不会偏瘫;大肾片具有降低胆固醇的功效,牛磺酸降胆固醇非常好,而且它防止血小板聚集;清风凉茶的效果是抗氧化,净化血液垃圾提高免疫力,对身体里面的各种细菌微生物寄生虫有帮助”等内容,销售山药粉系列食品,会期3天,讲训会相当于一个旅游站点,都是外地来焦作旅游的人员,通过大巴车拉过来的,参会人员多是六七十岁的老年人,参会人员数量850人左右,会议现场由当事人的两名讲师现场讲解其所经销的山药粉系列产品的功效,这期讲训会费用为每人120元(含3天的住宿和餐费),由参会人员自费,当事人统一收取后和酒店结算,至今费用还未与酒店结算。 当事人被委托人陈述,当事人主要销售的是山药粉系列食品,共9个品种,由焦作市绿洲怀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标“百拇”和保险公司承保均由焦作市绿洲怀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独家销售。当事人与焦作市绿洲怀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2018年开始合作,签订有产品购销合同,食品标签由双方共同提供设计文稿,最终版权由当事人公司确认后方可印刷。标签内容主要有:百拇商标、伍福家园图标、全国统一价、净含量、中国人民保险承保、营养声称、产地、生产企业、地址、服务热线、网址、营养成分表、食品名称、配料、性状、适用人群、冲饮方法、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储藏方法、执行标准、运输、保质期、净含量、生产日期、商品条码、本食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根据商品名称不同,配料和营养声称营养成分表不同。上述9个品种都有经河南尚科计量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经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经查:这9个品种山药粉系列食品为:1、镁强化山药复合粉固体饮料(200克/桶)购进价每桶30元,全国同统一价150元/桶,购进80747桶。2、VA强化山药复合粉固体饮料(240克/袋)购进价每袋30元,全国统一价150元/袋,购进75133袋。3、VB强化山药复合粉固体饮料(200克/桶)购进价每桶20元,全国统一价100元/桶,购进77485桶。4、怀山药复合粉固体饮料(200克/桶)购进价每桶20元,全国同统一价100元/桶,购进78342桶 5、VE强化山药复合粉固体饮料(200克/桶)购进价每桶20元,全国同统一价100元/桶,购进73561桶6、VC强化山药复合粉固体饮料(200克/桶)购进价每桶20元,全国同统一价100元/桶,购进82023桶7、牛磺酸强化山药复合粉固体饮料(200克/桶)购进价每桶30元,全国同统一价150元/桶,购进78414桶;8、叶酸强化山药复合粉固体饮料(200克/桶),购进价每桶30元,全国同统一价150元/桶,购进76041桶;9、钙硒营养强化山药复配杂粮粉(200克/桶),购进价每桶30元,全国同统一价150元/桶,购进1038桶。销售价是按照食品包装上标的全国统一价销售。被委托人不清楚销售数量。 讲训会视频和讲师所讲内容由当事人制作,讲师是公司员工,共2名。开讲训会为了更好的销售食品,讲训会视频和讲师所讲内容与食品标签内容不一致。讲训会所涉及到的 中奥伍福集团是个文化公司,当事人是借鉴人家的伍福文化理念,和当事人没有关系。 经调查焦作市绿洲怀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情况与被委托人所讲一致,焦作市绿洲怀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产品销售生产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2019年具体情况无法查询,2020年-2022年受疫情影响无记录,2023年至今1、镁强化山药复合粉固体饮料(200克/桶)生产80747桶,销售80747桶;2、VA强化山药复合粉固体饮料(240克/袋)生产83133袋,销售75133袋;3、VB强化山药复合粉固体饮料(200克/桶)生产80635桶,销售77485桶;4、怀山药复合粉固体饮料(200克/桶)生产81762桶,销售78342桶; 5、VE强化山药复合粉固体饮料(200克/桶)生产76486桶,销售73561桶;6、VC强化山药复合粉固体饮料(200克/桶)生产84273桶,销售82023桶;7、牛磺酸强化山药复合粉固体饮料(200克/桶)生产81654桶,销售78414桶;8、叶酸强化山药复合粉固体饮料(200克/桶),生产79551桶,销售76041桶;9、钙硒营养强化山药复配杂粮粉(200克/桶),生产3063桶,销售1038桶。 经调查河南豫致华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6日至3月8日在该公司2号会展厅举行了为期三天大概有850多人的会议,大致内容是讲解山药粉系列产品和伍福公司发展介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了案件来源; 证据二:被委托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和被委托人的情况; 证据三:对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被委托人陈述材、当事人与焦作市绿洲怀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焦作市绿洲怀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笔录、证照和产品销售生产情况说明及河南豫致华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证照、员工的证明;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记者暗访视频截图、现场讲解使用的幻灯片截图;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经销食品的标签图片、质量检测报告、商标注册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所销售的食品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宜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了当事人曾经受过行政处罚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我执法人员、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名认可,互相印证并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为销售经销的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当事人所经销的山药粉系列执行标准为GB/T29602,是固体饮料的执行标准,只是一种食品,当事人以购进价5倍的价格销售,为了更好的销售,当事人以开讲训会的方式对所经销的食品赋予可以治病的功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实属违法行为,当事人被媒体曝光后,给焦作怀山药粉市场声誉造成较大损害,在全省范围内引发了民众关注及怀山药粉行业的信任危机,社会影响较重。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公司在2024年4月因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被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过。当事人因不服该处罚决定已向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已受理,受理案件通知书文号:(2024)豫0327行初56号)。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上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们建议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确认为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5万元的处罚。
罚款75万元
750000.00元
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1
3
(宜)市监处罚〔2023〕(147)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规定,属于利用食品标签对普通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夸大食品某一营养成分的含量或作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3、罚没款合计:贰拾伍万贰仟贰佰元(252200)元。
250000.00元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