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县喜峰农资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喜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3MA1A56MA3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龙镇庆丰村(其他经营场所:依龙镇东北街综合楼北13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依市监处罚[2023]139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04月03日,购进辽宁禾美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九州之秀”控释掺混肥料(25-17-11,总养分≥53%)60袋 ,每袋130kg,每袋进价130元,货值金额7800元。根据工作要求我局于2023年04月13日对该批次控释掺混肥料进行抽样检查,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05月0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XZJ/HG20230413242)表明:该批次控释掺混肥料经检验,总氮项目不符合GB/T 21633-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05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申请复检,经山东华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06月2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BJC/HG20230610002)表明:该批次控释掺混肥料经检验,总氮项目不符合GB/T 21633-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2023年05月03日止,该批次控释掺混肥料已被当事人全部自用,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
证据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营者的居民身份。
证据四:证明人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商品去向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证明者的居民身份。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企业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证据七:企业外部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
证据八:企业授权委托书、书面异议申请、产品复检委托书、复检样品企业现场确认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申请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确认书、复检通知书、企业掺混肥料检验报告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复检样品现场确认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各一份,证明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检的时间、流程及告知情况。
证据九: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单各一份,证明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时间、流程及告知情况。
证据十: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辽宁禾美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九州之秀”控释掺混肥料(25-17-11,总养分≥53%)检验报告原件及送达回证、山东华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辽宁禾美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九州之秀”控释掺混肥料(25-17-11,总养分≥53%)检验报告原件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控释掺混肥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详细情况及我局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情况。
罚款0.98万元#
9800.00元
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