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吉祥狮电动车摩托车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作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4MA14CCJ28M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珲春市新安街(老法院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珲市监减罚〔2023〕4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4月21日在长春市南关区易客电动车行以4000元的价格购进一辆盛昊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型号:SH1500DZH-4,VIN:LU7HZES35P1012494,制造日期:2023年4月)在珲春市吉祥狮电动车摩托车商店进行销售,2023年5月9日以4200元对上述盛昊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进行了销售。经查,上述盛昊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强制性认证《摩托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的备案信息的MB020项:前照灯(生产企业:徐州米然机车配件有限公司,MB021项前照灯型号与类别:MR-05/LED ),经调取徐州米然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强制性认证产品描述》(CQC申请编号:V2021CQC07306-900176、自我申明编号2021112600
0526),样品照片及描述信息与该单位销售的盛昊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安装的前照灯不符。当事人与生产厂家确认后对上述盛昊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予以退货赔偿。货值金额:4200元,违法所得:0元。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因当事人销售后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未上牌、上路行驶,且积极对消费者进行了退赔,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盛昊电动正三轮摩托车。
0.00元
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