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中恩特膳保健减肥服务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招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4MA178B7DX5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延边州珲春市新安街工行住宅1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珲市监轻罚〔2023〕89号
经查,当事人在店内经营“中恩特膳强化营养素谷物特殊膳食食品”,为宣传推广自己经销的该产品,利用宣传图板、宣传单、宣传册等在经营场所进行宣传。宣传图板的宣传内容中有“中恩特膳减脂特殊膳食比运动更快捷,比药品更安全,比保健品更科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跟婴儿奶粉一样安全,无任何副作用;不饿、不累、不反弹;核心技术中链甘油三脂47秒通过门静脉吸收,加速脂肪分解8-10倍;199元体验5天可瘦3-8斤;不节食,不运动,不反弹,月瘦8-15斤”、“减脂-塑形一步成功;比药安全比保健品科学比食品有效;中恩特膳是世界排名前三的脂肪替代专利技术;和营养婴儿奶粉一样安全;8岁~80岁备孕期哺乳期男女老少均可放心吃”等字样。当事人还在微信朋友圈宣传“中恩特膳强化营养素谷物特殊膳食食品”,宣传内容中包含有“真的不反弹吗?能够激活人体瘦素,提高8-10倍代谢,重新建立新的调节点抗反弹!中恩特膳减肥技术领先国内减肥水平5年以上。核心脂肪代替基技术,加上科学的饮食指导,保证你减到理想体重不反弹!!!!”等字样。当事人通过微信委托他人制作了宣传图板、宣传单、宣传册等,共花费868元(提供了微信支付凭证)。经查,当事人以上宣传语无任何依据或证明,使用了无法验证的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虚构该商品有减肥的效果,而且与商品有关的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接受调查后,立即删除了微信中发布的所有相关信息,并拆除了经营场所内外的涉案宣传图板。
当事人在店内经营“中恩特膳强化营养素谷物特殊膳食食品”,其利用宣传图板及发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宣传自己经销的产品。当事人发布的宣传语无任何依据或证明,使用了无法验证的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虚构该商品有减肥的效果,而且与商品有关的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及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2604元。
2604.00元
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