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百年和大药房有限公司阳逻万家福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7MA49L1HU3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阳逻街道新阳大道艳阳天大厦1栋1-3层9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长市监处罚〔2025〕134号
经查,当事人负责人何贯于2022年6月1日花费560元从亳州普润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薏苡仁5听、菊花(杭菊)10听、银耳10听、莲子10听;于2022年8月18日花费32.5元从湖北药九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5盒维生素E软胶囊;赤小豆、生蒡根、荷叶茶自述从亳州普润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但因购进时间早,当事人找不到相关进货票据。
涉案药品:银耳(中药饮片)规格:50g,售价18元,生产日期:2022年1月23日,保质期:36个月,保质期内销售7听,现场摆放3听;赤小豆(中药饮片)规格:500g,售价22.5元,生产日期2022年2月15日,保质期:36个月,保质期内销售2听,现场摆放3听;菊花(杭菊)(中药饮片)规格:40g,售价18元,生产日期:2022年1月6日,保质期:36个月,保质期内销售9听,现场摆放1听;生蒡根(中药饮片)规格:100g,售价18元,生产日期:2021年9月8日,保质期:36个月,现场摆放1听;薏苡仁(中药饮片)规格:250g,售价18元,生产日期:2022年1月14日,保质期:36个月,保质期内销售1听,现场摆放4听;莲子(中药饮片)规格:400g,售价45元,生产日期:2022年1月19日,保质期:36个月,保质期内销售9听,现场摆放1听;维生素E软胶囊,规格:100毫克x60粒,售价10元,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0日,有效期至2024年10月,保质期内销售4盒,现场摆放1盒;荷叶茶(食品)规格:100g,售价15元,生产日期:2022年2月25日,保质期:24个月,现场摆放1听。当事人在上述商品保质期过期后没有销售过期的剩余涉案商品,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其他货架,未发现其他过期药品,当事人出示了该药店的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等管理制度及涉案商品销售记录。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以电子发票为准,本案所涉及过期药品,货值金额共计284.5元,本案所涉及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5元,无违法所得。
2025年5月27日,我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违法采购药品情况作进一步调查:经查,当事人负责人于2024年12月2日花费1460元向湖南高正医药公司购买过药品,对应的随货同行单号为:XSAZDA00001973。
上述随货同行单中涉案药品购进销售情况如下:
阿托伐他汀钙片(批号:8174365,规格:20mg*28片)购进6盒,进货单价:160元/盒,进货总价960元,销售6盒,销售单价160元,销售金额960元;
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批号:2407137,规格:47.5mg*14片*2板)购进10盒,进货单价:50元/盒,进货总价500元,销售10盒,销售单价55元,销售金额550元;
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以电子发票为准,本案所涉及的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为1510元,违法所得为1510元。
2025年7月25日,执法人员接到医保部门移送关于武汉市百年和大药房有限公司阳逻万家福店涉嫌违法经营的案件线索,函中药品的追溯码经查询与4月24日函中药品一致。
2025年8月12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核查湖南高正医药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证明:1.自2024年4月17日起,该公司不得再开展药品经营活动;2.湖南高正医药有限公司原质量负责人杨兰香辨认称其自2022年6月入职湖南高正医药有限公司以来从未经手过随函所附样式的销售清单,该销售清单版本上的开票员、拣货员、复核员均于2023年初离职。当事人购进药品时未查验黄松(个人)药品销售资质和相关证明性文件。当事人的湖南高正医药公司进货资料均为黄松提供,当事人对于资料的真实性并不知情。
我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当事人及时改正上述行为并迅速提交了整改报告,如实反应店内商品的购销和贮存情况,表明当事人对这次存在的两个问题的深刻认识和积极整改的态度。后因当事门店租房合约已到期,当事人已于2025年4月30日申请闭店,并出具对应情况说明。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决定没收上述过期药品并罚款2000元;
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决定没收上述过期药品并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逐批验收药品并建立药品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免予处罚,没收上述过期食品;
当事人未保存好部分食品的进货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执法机关决定给予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过期药品:薏苡仁4听、赤小豆3听、银耳3听、莲子1听、生蒡根1听、菊花1听、维生素E软胶囊1盒;过期食品:荷叶茶1听;
3.没收违法所得1510元;
4.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武汉市长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