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林泉农产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祖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56733872706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返乡创业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8-23
2019-03-19
(2018)渝0235执1958号
行政非诉执行
云阳县环境保护局与重庆林泉农产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7-11-29
2017-09-21
(2017)渝0101行审359号
云阳县环境保护局与重庆林泉农产品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16-09-26
2016-09-26
(2016)渝02民终181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林泉农产品有限公司与云阳县青龙街道复兴小学,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云阳市监处罚〔2026〕341号
经查,重庆林泉农产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是2008年5月4日,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及生产经营地均为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返乡创业园,取得有《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为云阳食登字【2020】第06002号,有效期至2026年8月22日,生产经营品种为普通挂面及花色挂面。
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内的成品库房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8个批次挂面其标注的生产日期均在2026年3月18日后,其详细情况为:①产品名称:林泉根根香面,生产企业为重庆林泉农产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为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25日,标称规格为称重,实际称重重量为1.5kg/把,数量为1920把,合计重量为2880kg;②产品名称:林泉根根香面,生产企业为重庆林泉农产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1日,标称规格为称重,实际称重重量为1.5kg/把,数量为960把,合计重量为1440kg;③产品名称:林泉根根香面,生产企业为重庆林泉农产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7日,标称规格为称重,实际称重重量为1.5kg/把,数量为960把,合计重量为1440kg;④产品名称:林泉根根香面,生产企业为重庆林泉农产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10日,标称规格为称重,实际称重重量为1.5kg/把,数量为4800把,合计重量为7200kg;⑤产品名称:阳光面,生产企业为重庆林泉农产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1日,标称规格为称重,实际称重重量为1.5kg/把,数量为960把,合计重量为1440kg;⑥产品名称:阳光面,生产企业为重庆林泉农产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20日,标称规格为称重,实际称重重量为1.5kg/把,数量为576把,合计重量为864kg;⑦产品名称:原味面,生产企业为重庆林泉农产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30日,标称规格为称重,实际称重重量为1kg/把,数量为855把,合计重量为855kg;⑧产品名称:鸡蛋面,生产企业为重庆林泉农产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25日,标称规格为1000g±5g/把,实际称重重量为1kg/把,数量为1545把,合计重量为1545kg。上述8个批次的挂面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意负责包装工作的员工,通过调整其生产车间内包装机器的日期打印配件上的数字,实施的虚假生产日期标注。其存放在成品库内,尚未对外进行销售。
2026年3月19日,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销货清单,销货清单显示涉案挂面的同款产品对外销售价格经过核算分别为:①林泉根根香面5.67元/kg;②阳光面5.67元/kg;③原味面4.33元/kg;④鸡蛋面5.67元/kg。
2026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8个批次的挂面实施了执法抽检,每批次取样一组样品,并向当事人支付样品购置费用合计246.12元。抽检当日送往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挂面常见食品安全指标。2026年4月3日,我局接到《检验报告》(NO:A26SW02501、NO:A26SW02505、NO:A26SW02504、NO:A26SW02503、NO:A26SW02509、NO:A26SW02507、NO:A26SW02508、NO:A26SW02506),8份报告检验结论均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T 40636-2021《挂面》、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陆元壹角贰分(¥246.12);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无 ;4、警告。
24000.00元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