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骐鑫家电器照明配送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正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30MA6FA81UXR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街道五洲国际A8号楼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4]247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进销售型号为DSZF-80的骐鑫豪牌储水式电热水器,未建立进货台帐,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未查验代方资质,未履行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职责,其行为违反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列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且热水器所标示的中国能源效率标识无生产者名称为空白,无能效信息码,不符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六)能效信息码。”的规定;
此外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宣传产品能效,并以耗能“2级”向消费者传达“能耗低”的信息,当事人利用效能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规定。应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罚款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