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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汇美怡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克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C0J9FK6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川刘路18号德普施商贸城2B-122-222、2B-120-220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295号
经查,当事人在其销售的“杜莎之谜小黑瓶小红瓶原液精华”产品淘宝网页上宣传该产品功效“修复亮白祛黑净斑”,经执法人员搜索该产品产品注册证号为滇械注准20222140106,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该产品注册证上适用范围/预期用途为通过在皮肤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提供湿润环境;适用于激光/光子/果酸换肤/微整形术后浅表创面及周围皮肤的护理,并无“修复亮白祛黑净斑”功效;当事人表示上述广告宣传内容是为了提升销量,吸引消费者购买,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具有上述宣称功效的科学依据和证明材料。 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从2025年3月开始在其淘宝天猫店铺产品页面发布上述表示功效的广告,广告都是当事人工作人员根据网上网店模板自行设计和发布,没有请广告公司,没有什么其它费用。因此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发布上述推广广告后,销售“杜莎之谜小黑瓶小红瓶原液精华”92瓶,售价181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 元。
1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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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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