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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杰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0MA2CQ8RD3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兴岙路72号3幢103室(仅限办公使用)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5
(2025)浙0305民初31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富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温州天堃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8
(2025)浙0305民初329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夏**
浙江富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3
2026-01-23
(2025)浙0305民初31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富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天堃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项**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4
2025-12-16
(2025)浙0305民初31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富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温州天堃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5
2025-11-26
(2025)浙0382民初19192号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温州富地置业有限公司
乐清市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富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嘉莱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6
2025-08-19
(2025)浙0303民初61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同熠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富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洞人社监罚决字﹝2025﹞第000003号
当事人浙江富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5日在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沙岗村植物迷乐园实施了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
19000.00元
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5-29
2
温洞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000005号
被行政处罚人:浙江富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被行政处罚人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对被行政处罚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上述罚款,被行政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人力社保局,账号:2310*********9000035)缴纳。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3-08
3
温洞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000004号
当事人浙江富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沙岗村植物迷乐园项目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
2100.00元
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3-08
4
温洞元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0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8月29日、8月31日,当事人浙江富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沙岗村植物迷乐园项目工地有将建筑垃圾(泥浆)交由个人处置的违法行为,处置量为25立方米(湿方)。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号)第十项第一款“未列入《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事项,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别适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按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N元至M元罚款)的,从轻行政处罚按N元以上(2N/3+M/3)元以下确定,一般行政处罚按(2N/3+M/3)元以上(N/3+2M/3)元以下确定,从重行政处罚按(N/3+2M/3)元以上M元以下确定;”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领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教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元觉街道办事处。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25000.00元
元觉街道办事处
2023-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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