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盛达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跃文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MACN2CGM5U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高新区石板镇白彭路999号中国西部农产品冷链物流中心B区五街33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5﹞254号
经查,当事人系2023年6月20日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7MACN2CGM5U,《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15001071176670,在重庆市高新区石板镇白彭路999号中国西部农产品冷链物流中心B区五街339号(即明品福市场)从事牛肉、羊肉、猪肉、鸭肉等食用农产品的批发、零售经营活动。2023年9月24日至2024年10月14日期间,重庆明旭食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从当事人处购进19件冷冻羊肉用于生产羊肉卷,并张贴献县德润斋清真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盈信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等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标签。另查明,当事人在明知重庆明旭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食品原料和献县德润斋清真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盈信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沧州伊鹏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标签,供其生产羊肉卷使用。按本局查实的数量计算,当事人明知重庆明旭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条件的违法所得为10925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925元;2.罚款90000元。
90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2-2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