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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江涛私房菜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江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4MA0QB6867T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幸福路街道幸福路7号街坊-7,8号底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幸福路市监处罚〔2025〕28号
2025年4月1日执法人员王悦、冯岚对青山区江涛私房菜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加工制作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或者面罩。针对以上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025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加工制作食品时,仍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或者面罩。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加工制作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或者面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加工制作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或者面罩的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不符合生产经营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应当责令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或者面罩,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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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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