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济世堂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青松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3MA49N1AT1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军民路5-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枝江市监处罚〔2025〕4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分两批从一个上门推销的药贩子手里购进骨化三醇软胶囊总计22盒,其中批号为2312221的有4盒,批号为2401071的有5盒,批号为2302071的有2盒,批号为2407181的有9盒,批号为2407171的有2盒。第一批购进数量为5盒,第二批购进数量为17盒,当事人不记得两次进货的具体时间,两次购进价格均为50元/盒,均以现金支付。当事人未保留该药贩子的联系方式。目前无法联系到该药贩子。据枝江市医保局移交的国家下发追溯码高风险问题线索数据内容显示,上述涉案药品中1盒批号为2407171的骨化三醇软胶囊存在两道换手交易的情况,第一道手由参保人黄某于2024年11月16日从安徽星昊安康血液透析中心购进,地点为安徽省,第二道手由参保人张斯秀于2025年3月6日从枝江市济世堂药店购进,地点为湖北省。自2024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10日本局第二次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以55元/盒的价格售出全部购进的骨化三醇软胶囊总计22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所有批号的骨化三醇软胶囊的随货同行单、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证件及药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本案货值金额为1210元,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共计22盒实得收入为1210元,因枝江市医疗保障局已经先行没收1盒骨化三醇软胶囊(追溯码为84233930068238375836)的医保支付款项18.16元,这部分本局不再予以重复没收,实际违法所得为1191.84元。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召回涉案药品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另查明,2025年3月6日当事人销售1盒骨化三醇软胶囊,现场未开具处方。2025年4月17日,事后在后台加补处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210元,不足五万元,故按五万元计算。因医保局已经没收追溯码为84233930068238375836的一盒骨化三醇软胶囊的医保支付款项18.16元,本局对这部分违法所得不再没收。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91.84元;2.处以货值金额五万元的0.4倍计2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8月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91.84元;
2.处以货值金额五万元的0.4倍计20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21191.84元。
20000.00元
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