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振奋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振臣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6096948954Q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2799号南昌佳海产业园76#、78#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高市监食生处罚﹝2024﹞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20日从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个人手中以60元/Kg的价格收购了7Kg冬笋尖原料后,2023年10月22日通过人工分拣、包装共生产(分装)6.6Kg上述食品冬笋尖(包装22袋,每袋规格300克/袋),而后以30元/袋价格销往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朝阳洲天虹购物中心20袋,另外用于出厂检验和留样各1袋。2024年1月9日,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朝阳洲天虹购物中心销售的由当事人生产(分装)的该批次食品冬笋尖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冬笋尖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50 实值:287)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NY/T1048-2021《绿色食品 笋及笋制品》要求,判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和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按规定对食品原料进行检验及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和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按规定对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及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50000.00元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