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胜娒点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庄利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1MA294GE46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赵宅村广场中路5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127号
一、当事人经营小餐饮店面积为35平方米,为控制材料成本,2024年起对用餐客人未食用完的剩食鸡骨,混入备餐用保温锅中进行二次再销售。当事人仅选择晚上客人少时,利用部分客人剩餐鸡骨回收,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二、当事人店内部分勺子、盘子在使用前未洗净消毒仅用纸巾擦干净便放入橱柜内备用。
三、当事人店内2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加工人员庄利娃和余胜利的健康证发证日期为2023年2月2日,有效期一年,该2人的健康证已经过期失效。
一、当事人销售污秽不洁剩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二、当事人店内部分餐具使用前未洗净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
三、当事人店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加工人员健康证过期失效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局决定:
一、对当事人销售污秽不洁剩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结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业3天,并处罚37000元。
二、对当事人店内部分餐具使用前未洗净消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对当事人店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加工人员健康证过期失效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决定处罚400元。
以上合计处罚款37400元(上缴国库)。
374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