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西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纳金东路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盛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40191MAB029HN9F所属地区:西藏
企业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纳金乡纳金街道纳金东路万达广场负一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31
(2021)藏01民终2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纳金东路分公司
张**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3-31
买卖合同纠纷
西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纳金东路分公司
张**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11-25
(2020)藏0102民初3498号
产品责任纠纷
张**
西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纳金东路分公司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4
2020-11-06
(2020)藏0102民初3498号
产品责任纠纷
张**
西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纳金东路分公司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24
2020-12-28
(2020)藏0102民初34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西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纳金东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7044.42元
民事案件
2
2021-06-26
2021-05-27
(2021)藏01民终2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纳金东路分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藏拉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4号
西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纳金东路分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西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纳金东路分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90000.00元
拉萨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11-16
2
城关市监处字﹝2025﹞2038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农药超标的小白菜和荷兰豆是从西藏嘉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妃子笑荔枝(大)是从西藏长锦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小白菜购进了50kg,购进价格为5.5kg/元,小计275元;荷兰豆购进了27.05kg,购进价格为19.4kg/元,小计524.77元;妃子笑荔枝(大)购进了70kg,购进价格为19kg/元,小计1330元。截止案发,小白菜销售了43.5kg,有6.5kg的正常损耗(即坏掉
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0元
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3
城关市监处字﹝2021﹞2046号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冰带鱼(海水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建议立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冰带鱼(海水鱼)于2024年6月27日从陕西藏优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产品名称:冻虾(冰),规格:散装、产地:印度,生产日期:2024年02月25日,保质期:24个月。当事人共购进50千克,进货价30元/千克,进货金额1500元。冰带鱼(海水鱼)零售价39.6元/千克;货值金额(包括已售出、未售出、报损、退货、自然损耗)1980元;当事人提供了进口凭证、发货单位资质、检验报告等资料。进购的冰带鱼(海水鱼)除去损耗的一部分,其余已都全部销毁。截止案发,共售出冰带鱼(海水鱼)1524.6元;除去运输、场地、人工等,获利369.6元。经计算,货值金额为1980元,违法所得369.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深刻认识到其违法行为是错误的,积极与消费者沟通进行赔偿,社会影响力甚微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6
4
城关市监处字﹝2024﹞2046号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罚款
3000.00元
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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