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众力佳诚超市大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珍黔注册资本:88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1MA6DPH1L0M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新民路北十八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8
(2025)黔0521民初496号
劳动争议
贵州众力佳诚超市大方有限公司
黄**
大方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0
2022-06-13
(2022)黔0521执1256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众力佳诚超市大方有限公司、贵州柏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6﹞74号
当事人营业执照于2016年12月06日注册,经营地址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新民路北十八幢,该公司开业至今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025年11月6日,受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抽检人员依法对贵州众力佳诚超市大方有限公司销售的“电暖袋”(商标:美贝,产品名称:电热水袋,型号规格:MB-6,生产商:天门纤爱日用品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天门市经济开发区)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21个,检验样品数量2个,备用样品数量1个,实行购样制,经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于2025年12月9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输入功率和被询电流”、“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试验)”“元件”、“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99-2009标准,依据《毕节市2025年电热暖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L-05-2025-0949和《毕节市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书》(编号:bjjdcc0000233)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提出复检等),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申请复检,认同检验结果。 上述“电暖袋”在当事人商场内属直营模式,由供应商直接送货上柜,自主经营,产品由供货方自行陈列与质量管控,产品销售后当事人按照产品销售价的百分之六划扣利润费用。当事人收集了上述产品移库单凭证和出库记录、供货方资质,产品强制认证证书,查看合格证信息,查看相关资料、履行审查义务、确保商品合格才允许当事人商场内销售。 上述产品是2025年10月30日七星关区量钰商贸行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上架销售共21个,因商品是供货方自己上架销售,无进购,该商品抽检当天销售了2个,销售价格是29.9元/个,销售金额为59.8元,2×29.9元/个按照销售金额的百分之6计算利润,当事人获利3.588元。本案货值金额为抽样基数与其销售价格的乘积,即:21×29.9元/个=627.9元。违法所得为产品销售金额的百分之6利润,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29.9元/个)×0.06=3.588元。 本案尚不够移送涉嫌犯罪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6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监督抽查任务委托书》(202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第二批>)(2025)毕市监质监委字第6号一份,证明检验机构被委托抽样检验的事实。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份,证明检验机构具有检验资质的事实; 3、抽样人员抽样资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抽样人员具有抽样资质的事实; 4、2025年11月6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任务通知书》一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在监督抽查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事实; 5、2025年11月6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抽样工作单》一份(NO:JD1102518),证明抽样人员依法抽样的事实。 6、2025年11月6日,抽样工作人员购样的支付记录截图一份,证明抽检人员现场支付抽检样品费用的事实。 7、
一.没收不合格电暖袋19个(商标:美贝,产品名称:电热水袋,型号规格:MB-6);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伍角壹分(¥3.588); 三.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人民币陆佰贰拾柒元玖角(¥627.9);
627.9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2
方市监处罚﹝2023﹞46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2月06日注册经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521MA6DPH1L0M,注册资本为捌佰捌拾捌万圆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当事人已获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15205210365828,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食盐销售,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9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面积约2800平方米,在公司入口处上方门头有“佳诚超市”“佳诚超市入口”字样。 2023年10月26日,本局接到消费者方某投诉,称“在大方众力佳诚超市购买到7盒西冷牛排,净含量150/盒,单价19.8元/盒,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1日,过期半个月”,大方县仅有一家众力佳诚超市,即当事人经营场所,本局执法人员随即到当事人位于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新民路北十八幢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冷冻柜内发现待销售的“畅意”“西冷牛排”包装中西冷牛排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将涉案的15盒“畅意”“西冷牛排”扣押。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决定受理消费者投诉后,根据消费者投诉诉求,组织消费者与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投诉调解书》(方市场监管〔2023〕第021026-1号)。 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1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珍黔进行询问,收集了相关材料,结合调查情况认定了以下事实: 1.“畅意”“西冷牛排”超过保质期认定情况。根据调查,当事人销售“畅意”“西冷牛排”未拆分销售,是按照“畅意”“西冷牛排”完整包装进行销售,依据包装显示包装内有3种食品,产品名称为黑椒汁、黄油调味油的生产日期包装显示均为“见袋身标识”(需拆开产品包装才能看到袋身),黑椒汁保质期为18个月,黄油调味保质期为“常温12个月.冷冻18个月”;包装显示产品名称为西冷牛排的食品保质期为12个月,生产日期显示为2022/10/11(A),产品标准代号为SB/T 10379,生产商为梁山畅意食品有限公司(代码A),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137083200672,净含量为120克。根据包装情况,“畅意”“西冷牛排”主要销售产品为西冷牛排,黑椒汁、黄油调味油属于为西冷牛排服务的产品,如不拆开包装,是不能得知包装内黑椒汁、黄油调味油的生产日期情况的,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7.2条“当同一个预包装内含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以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规定,涉案“畅意”“西冷牛排”并未分别标注包装内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且根据执法人员购买1盒消费者退货后的同批次产品拆开查看的情况,西冷牛排保质期为最早到期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故执法人员认定涉案“畅意”“西冷牛排”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西冷牛排的保质期计算
罚款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0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