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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建英购物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建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48CHPQ5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利川市河畔明居一栋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5〕120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6月11日从荆州两湖批发市场渝楚蔬菜批发商行梁黎明处采购了60斤螺丝椒(辣椒),采购单价为1.4元/斤,运输方式为物流发货,结账方式为先款后货。 上述60斤螺丝椒(辣椒)现已销售完,给利川市百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了30斤,其余的都是销售给市场上的散客,没有客户信息,销售单价均为1.80元/斤。销售金额共108.00元。 2025年6月11日从荆州两湖批发市场渝楚蔬菜批发商行梁黎明处采购了300斤胡萝卜,采购单价为0.90元/斤,运输方式为物流发货,结账方式为先款后货。 上述300斤胡萝卜现已销售完,给利川市百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了60斤,其余的都是销售给市场上的散客,没有客户信息,销售单价均为1.2元/斤。销售金额共360.00元。 当事人采购上述“螺丝椒(辣椒)、胡萝卜”索取了供货商资质证明、销售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 上述“螺丝椒(辣椒)、胡萝卜”货值金额共468.00元,违法所得468.00元。 当事人销售给利川市百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螺丝椒(辣椒)、胡萝卜”经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测,“噻虫胺”项目实测值分别为0.11mg/kg、0.83mg/kg,标准指标分别为小等于0.05mg/kg、0.2mg/kg,检测结果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68.00元; 2、处罚款3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468.00元
3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2
利市监处罚〔2024〕185号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螺丝椒系利川市元堡乡元堡小学于2024年3月31日从利川市百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利川市百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31日从当事人超市购进,当事人超市2024年3月30日从荆州两湖市场购进,具体供应商不祥,当事人超市在采购过程中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 当事人一共采购2件上述螺丝椒,每件28斤(包含冰冻水,净重20斤),采购单价是58.00元/件。上述2件螺丝椒已销售使用完,其中:1件当事人于2024年3月31日销售给了利川市百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重28斤,销售单价为3.2元/斤,销售金额89.6元;另外一件(净重20斤)在超市里销售,一共销售了13斤,销售单价为5.08元/斤,没有顾客信息,销售金额66.04,剩下7斤自用及损耗,已处理完。以上螺丝椒销售金额共计155.64,货值金额为155.64元,违法所得为155.64元。 当事人销售的“螺丝椒”经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检“噻虫胺”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22mg/kg,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5.64元; 2、处罚款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155.64元。
10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8
3
利市监处罚〔2023〕184号
现查明,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抽检不合格辣椒面、大红椒分别于2023年5月20日、5月23日从利川市农贸城流动摊贩处采购。辣椒面采购数量为23斤,采购价为14.5元/斤,采购金额为333.5元;大红椒采购数量为18斤,采购价为4.5元/斤,采购金额为81元。辣椒面、大红椒均于采购当日销售给利川市百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辣椒面销售数量为23斤,销售价为15元/斤,销售金额为345元;大红椒销售数量为18斤,销售价为5.2元/斤,销售金额为93.6元;上述食品销售金额合计438.6元,违法所得438.6元。当事人采购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采购抽检不合格的大红椒既未查验产地证明,也未查验农药残留快检合格报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在执法文书上签字并摁手印确认,对执法过程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利川市百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从当事人处采购的辣椒面于2023年5月21日销售给利川市凉雾乡民族初级中学,销售数量为20斤,销售单价为16.2元,销售金额为324元,剩余的3斤辣椒面该公司食堂用着调料使用完毕;该公司将从当事人处采购的大红椒于2023年5月25日销售给利川市胜利高级中学17斤,销售单价为5.5元,销售金额为93.5元。剩余的1斤大红椒该公司食堂使用完毕。利川市百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查验了供货商利川市建英购物超市(刘建英)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辣椒面的检验合格报告,大红椒经自检合格。 还查明,利川市凉雾乡民族初级中学于2023年5月21日从利川市百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的20斤辣椒面截止到6月1日使用完毕;2023年5月24日武汉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批辣椒面抽样,经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利川市胜利高级中学于2023年5月25日从利川市百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的17斤大红椒于6月26日前使用完毕。2023年5月25日武汉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批大红椒抽样,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利川市凉雾乡民族初级中学、利川市胜利高级中学均索取了供货商利川市百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于2023年7月4日发布了召回公告,由于上述食品已全部使用完毕,该批产品已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38.60元; 3、处罚款1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5438.60元。
15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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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