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公主岭市公主岭温州商城连升百货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焦凤吾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4URXMXD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公主岭温州商城四区裙房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156号
你单位销售国家已经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沪辉牌照明灯泡”,购进数量为16个,购进价格为1.00元/个,至执法人员检查为止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1.20元/个,共计销售19.20元。违法所得:(1.20元-1.00元)X16=3.20元。
2025年1月7日我局接到接诉即办工单称:反映人在公主岭市东大五金日杂水暖建材商店购买的“沪辉牌照明灯泡”,没有执行标准。认为该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2025年01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邢辉、李喜秋前往公主岭市东大五金日杂水暖建材商店检查,经查该店所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是从公主岭市温州商城连升百货购进的。 2025年4月8日执法人员前往公主岭市温州商城连升百货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普通照明白炽灯现货,当事人承认公主岭市东大五金日杂水暖建材商店所销售的“沪辉牌照明灯泡”为其供货。 2025年4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市监罚告﹝2025﹞15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88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2、处罚款4.80元。
4.8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