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仁鑫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庞仁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9MA5UTQR98U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城口县复兴街道和平社区天田阳光水岸10、11号楼9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城口市监处罚〔2024〕71号
; ; 当事人于2023年4月1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4月20日。据当事人述,投诉人购买的鹿角胶生产日期是2018年4月12日,是当事人于2018年7月16日在四川利民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该公司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生产许可证,当时共购进2盒,规格为1*250盒,批价为200元,故购进价格是0.8元,2023年2月份左右发现上述鹿角胶只剩余72快要过期了,便下架不再销售,2024年4月对药店进行大扫除的时候没有注意到上述鹿角胶是过期药品便又摆放在销售货架上进行销售,导致将72过期鹿角胶销售给了投诉人,销售单价为2.5元。故上述鹿角胶货值金额为72*2.5元=180元。由于当事人药品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销售的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导致超过有效期后仍存放于经营场所的药品货架进行销售。截止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药品已全部销售,故违法所得为72*2.5元=180元。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决定:; ;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罚款18000元;; ; 3.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18000.00元
-
2024-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