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胡同食品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庆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426MADX4QPN0A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胡桥乡梅庄村刘古洞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6〕50号
经查,根据县局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夏邑县胡同食品厂的经营者程庆宇陈述等相关材料,当事人2025年11月份生产上述批次的枸杞嫩姜芽(酱腌菜)210瓶(320克/瓶,2025-11-02),该批次产品通过夏邑县香娃食品铺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的“泽泽山东姜芽食品店”按6.61元/瓶的价格销售,总销售额1285.63 元,营利44元。该产品被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股抽检送至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酸计)标准指标《1.0实测值1.3、单项判定不合格。该批产品在检验报告送达时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对检验报告的结论提出异议,本局视认为对报告的结论认可。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标准。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计算。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货值金额1285.6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285.63元。当事人承认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1285.63元;
2、罚款14000元;上缴国库;
14000.00元
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