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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凌峰米粉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秋华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81MACLNQJH41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汨罗镇江景村眠羊山片四组3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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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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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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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汨市监处罚[2025]54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作为以米粉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明知米粉中不能添加焦亚硫酸钠等食品添加剂,而在生产米粉中进行添加,具有主观故意,且销售对象包括医院、学校,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和学生),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程度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二“【裁量基准】从重情形:……或者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二、“【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7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焦亚硫酸钠17.38千克、山梨酸钾1千克、脱氢乙酸钠1千克; 2、罚款85000元,上缴国库。
1、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焦亚硫酸钠17.38千克、山梨酸钾1千克、脱氢乙酸钠1千克; 2、罚款85000元,上缴国库。
85000.00元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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