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寨圩镇力豪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梅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722MA5Q2C7R9K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浦北县寨圩镇竹较村委(二级公路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应急罚〔2024〕烟爆3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谭梅玲(浦北县寨圩镇力豪商店经营者)采购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产品共170件(封),销售违法所得300元。证据一:《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1份;证据二:《查封扣押决定书(含附件查封扣押清单)》1份;证据三:现场检查相片2张;证据四:现场检查视频2个;证据五:《询间通知书》2份;证据六:《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八: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据九:谭梅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十:薛乃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十一:《文书送达回执》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决定给予谭梅玲(浦北县寨圩镇力豪商店经营者)处贰仟玖佰元(¥2900.00元)的罚款,没收谭梅玲(浦北县寨圩镇力豪商店经营者)采购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产品共170件(封)和违法所得叁佰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900.00元
浦北县应急管理局
2024-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