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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农计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华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4MA2HXA062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凯旋街道芳路50-5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上市监处罚〔2026〕138号
经查明:2025年6月6日,杭州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当事人处采购一批7.6斤鲫鱼用于餐饮服务。2025年6月9日,本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鲫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6月20日,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5JF0609059)显示: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此予以认可。因杭州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对杭州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称,上述检验不合格的鲫鱼系其从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某某水产商行购入,共购入8斤,进价10元/斤,总进价金额为80元。当事人提供了销售至杭州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送货单,显示该批次鲫鱼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5元/斤,合计7.6斤,剩余0.4斤为脱水损耗,销售金额共计114元。故本案可查实货值金额为:7.6×15=114元,违法所得为:114-80=34元。为核实当事人被抽检鲫鱼的进货情况,2025年9月9日本局向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协助调查函”,2025年9月16日本局收到该局回函,称: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某某水产商行否认于2025年6月6日向当事人销售过鲫鱼。
当事人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34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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