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浪朝海鲜城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自夫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5MA17AJKD5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延边州龙井市龙门街海兰路691号一二楼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不罚〔2025〕21号
经查,2025年3月28日,当事人从沈阳水产批发市场政国经营部购进海水虾3件,每件12kg,购进价格为550元/件、销售价格为70元/公斤,并索要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进货单。该批次海水虾除食品抽检取样4公斤外,直至2025年5月20日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2520元。2025年4月17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依法对当事人当天在售的海水虾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的海水虾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为0.247g/kg超过标准指标≤0.1g/kg的要求,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2025年5月15日,我局接收到由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龙井市浪朝海鲜城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SBJSP2500824。检验结果显示该店销售的海水虾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水虾在检验报告送达之前已经销售完,不存在没收食品问题,建议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0.00元
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