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悦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永亮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3MA05LDTH50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贵雅园9-4-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6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成立天津悦思创科技有限公司并从事充电桩销售,充电桩运营等经营活动。2024年7月初,当事人从深圳市绿信创昇科技有限公司接手北辰区宜兴埠未来城沁雅苑小区外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并开始经营,当事人的经营方式和计价规则基于2023年9月19日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作为甲方同深圳市绿信创昇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项目合作协议》确定。截至案发前,当事人在充电页面收费标准详情处标注:“小区:北辰区-远洋未来城-沁雅苑;充电区:沁雅苑北门;常用(计时)费率如下:0瓦--150瓦0。25元/小时 151瓦--250瓦0。33元/小时;251瓦--350瓦0。4元/小时;351瓦--450瓦0。5元/小时;451瓦--550瓦0。6元/小时;551瓦--800瓦1元/小时;801瓦以上1。2元/小时;常用计费单位:30分钟(即不满30分钟按30分钟算)最低消费:0元;1、开始充电5分钟内终止充电不计费;”字样。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要求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识、分别计价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收取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要件。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