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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箭区金鑫首饰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仁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2MACKC2PY5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人民北路76号1幢1-2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茅箭市监处罚〔2023〕6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8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黄金回收和贵重物品典当经营活动。2023年8月4日,投诉人将黄金手镯带至当事人店面进行销售,当事人先使用遥控器预先将涉案GS500电子天平设置为表显读数相比真实重量较小的模式,第一次称重值为24.91克。当事人以440元/克的价格按照24.91克的称重值向投诉人支付10960元以收购该黄金手镯。付款完成后,投诉人拿出自己携带的电子天平对黄金手镯进行称重读数为28克并向当事人提出质疑。当事人以空调吹风对读数有影响为由,关闭空调后重启涉案GS500电子天平,复称称结果为28.79克。 2023年9月1日,投诉人又向本局举报当事人仍在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核查,举报反映情况属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从拼多多平台又重新购买一台ZN-6002电子天平用于经营,并于2023年8月22日成功通过“湖北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信息系统”预约强制检定。自该台ZN-6002电子天平到货后,一直使用至2023年9月1日。但截至2023年9月1日,该台ZN-6002电子天平未经强制检定。当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黄金回收行业经营者,使用具备作弊功能且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24.91克的贸易结算量值收购实际量值为27.7175克的黄金手镯,其误差超出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中规定的金饰品负偏差应小于0.01g的规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规定,构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和收购商品经营活动中商品量的量值不准确行为。 当事人新购进的ZN-6002电子天平属于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经过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贸易结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使用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行为。 结合本案事实,鉴于黄金属于贵重金属,与其他普通商品的价值存在较大区别,计量称重的要求十分严格,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金饰品负偏差应小于0.01克,而本案中实际量值的实际负偏差达2.8克,超出允许负偏差达280倍,且当事人利用涉案电子天平作弊的主观故意性明显,经曝光后已造成严重的公众平台舆情和社会不良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GS500电子天平(含遥控器)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GS500电子天平、合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1000元的行政处罚。
21000.00元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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