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区欧品汇服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立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5MA17RQEN04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2-18号S10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知稽处罚〔2023〕17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10月16日,主要从事服装、鞋帽、纺织品批发零售。在经营期间,2023年6月从个人手中购进耐克“”鞋6双,每双70元。购进迪桑特“”上衣2件,每件45元,进货总额共计510,现金支付500元货款,没有签订合同或出具其他凭证,其无法提供上述涉嫌侵权商品的合法取得的证明材料。2023年8月17日接到消费者举报称;购买三双耐克“”鞋因发现疑似是假货后进行举报,举报后与当事人王立岩进行和解并把购买的三双耐克鞋予以退回,当事人王立岩退回购货款。随后,在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将耐克“”鞋6双及迪桑特“”上衣2件商品涉嫌商标侵权商品依法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二道区欧品汇服装店未建立上述商品经营账目,没有销售金额,且无违法所得,其违法经营额为920元。
另查明,“”商标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为服装鞋帽,商标注册号为第4581865号,有效期2009年01月07日至2019年01月0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01月06日。该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为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为服装鞋帽类,商标注册号为第159360号,有效期2022年6月30日至2032年6月29日。该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为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为服装鞋帽,商标注册号为第885288号,有效期2026年10月20日。该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裁量标准311中违法程度;较轻的标准“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2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的规定,经计算,违法经营额为920元,属于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情况。考虑在本案案发时在案发后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处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二道区欧品汇服装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耐克“”鞋6双、迪桑特“”上衣2件。
2、罚款人民币900.00元;罚没合计900.00元。
9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