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小波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MAAC2N6830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同乐镇与时路127号1-149(自主承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06
(2024)渝0112民初23355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洪泉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洪泉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线外城市花园分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
2023-03-20
(2022)渝0237民初4812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王**
重庆伊士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
巫山县人民法院
3
2023-02-22
(2022)渝0237民初4812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王**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伊士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巫山县人民法院
4
2023-02-08
(2022)渝0237民初4812号
健康权纠纷
王**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伊士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巫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1069号
经查, 当事人取得有《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从事电梯安装、维保等服务。2025年5月23日,当事人与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双方约定由当事人负责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涪陵红星国际小区的电梯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费用按季度进行结算。
202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维保的红星紫郡小区电梯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检查该小区第11栋电梯“11-1、11-3”2部电梯,当事人维护保养记录显示上述两部电梯均正常使用,已于2025年11月5日完成半月项目维护保养。
当事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附件A1 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电梯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底坑停止装置工作正常;轿厢照明、应急照明、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等工作正常”的规定,与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中“附件一:电梯定期保养项目 2、轿厢和对重检查及保养事项”(2.4第23页、2.11第25页)、“附件六:项目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检查表 轿厢”(第43页),及当事人《现场员工操作规范》“电梯(维保)安全生产检查表 6”,对电梯轿厢维保进行规定,要求每次维保均要检查轿厢照明、应急照明、轿内报警装置和对讲系统。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当事人负责维保电梯的监控视频,显示11-1号电梯维保时间:2025年11月5日20时31分,当事人的维保人员进入该电梯轿厢内进行作业,2025年11月5日20时36分退出该电梯轿厢,2025年11月5日20时49分再次进入该电梯轿厢进行作业,2025年11月5日21时07分维保作业结束,电梯维保全程未查见维保人员检查该电梯轿厢照明、应急照明、轿内报警装置和对讲系统。当事人与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中“附件一:电梯定期保养项目 4、底坑检查”(第28-29页)、“附件六:项目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检查表 底坑”(第44页),及当事人《电梯无纸化保养线上监管标准V2.0》“三、无纸化保养线上检查标准 四、提报标准 (六)底坑全景照片”、《现场员工操作规范》“电梯(维保)安全生产检查表 17”,对电梯底坑维保进行规定,要求每次维保均应保证电梯底坑照明正常、清洁无杂物、无渗油。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11-1号电梯底坑未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垃圾未清理,底坑机油出现渗漏。
至我局检查时止,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涪陵红星国际小区2025年9月-11月的电梯维保费用,未进行结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0。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2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383号
经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为范小波,取得有《营业执照》及《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26年4月22日,主要从事电梯的安装、修理等维护保养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6月1日与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签订了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期限1年,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约定由当事人承担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宏声大道93号的金科.天宸小区的102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即当事人系金科.天宸小区的维护保养单位。金科.天宸小区有电梯层/站在1-22的电梯有79台,含税维保单价为245元/台;电梯层/站在23-36的电梯有23台,含税维保单价为275元/台,增值税税率为6%。当事人于2025年2月3日对金科.天宸小区的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64-B#(注册代码:31105001022018122445,以下均简称64-B#电梯)、64-C#(注册代码:31105001022018122446,以下均简称64-C#电梯)电梯运行有异常声响,机房主机有异响,并在《2月故障统计分析(2025.2)》记录表中记录了该故障情况。当事人对64-2#、64-3#电梯进行检查后发现64-2#电梯异常声响系主机轴承正常磨损造成,64-3#电梯系机房导向轮正常磨损造成,日常调整维护已不能降低异响,需要更换电梯的主机轴承和机房导向轮等零部件,并需要启用大修基金。2025年3月21日,当事人将《关于涪陵天宸电梯检查报告》张贴在小区公告栏中,书面告知了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各位业主上述2部电梯的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内容。因小区业主对电梯暂停使用意见较大,经当事人自行评估认为短期内该异响的故障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为了监护使用电梯,当事人在2025年2月19日、3月6日及3月20日的维保记录上均记录的维保结果正常,填写的维保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对电梯运行有异常声响的故障情况未及时进行详细如实的记录。直至2025年4月1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见该小区64-B#、64-C#电梯运行仍有异响。涉案64-B#、64-C#电梯的层/站为23-36,维保单价是275元/台/月,当事人按照增值税税率6%进行纳税,当事人在2025年2月19日、3月6日及3月20日的维保记录上均记录的维保结果正常,填写的维保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故违法所得为275(1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18.87元;(二)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3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4﹞523号
经查,当事人系2021年11月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办有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涪陵区同乐镇与时路127号1-149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特种设备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等经营活动。2024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58号的金科世界城小区电梯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经查,金科世界城一共72电梯,于2016年开始安装,作为小区居民日常出行使用,平时由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作为物业方负责管理。2022年12月1日开始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委托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维修保养工作,双方签有正式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最近一次合同时间是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在2024年4月12日的检查中发现,金科世界城2-1#,注册代码为:31105003812014100050的电梯因电梯的对重反绳轮破损,钢丝绳有断股情况,2024年4月7日现场已做停梯处理,并对电梯门设置了维保围栏,张贴了关于电梯维修的公告,之后电梯一直处于停运待修的状态。但执法人员却发现2024年4月8日的半月维保中记录金科世界城2-1#的电梯维保结果为正常。在调取的2024年4月9日上午金科世界城10栋居民楼入户大厅监控中显示,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梯维保人员于11点24分左右进入该栋楼进行电梯维保,11点39分左右离开该栋楼,前后进入该栋楼15分钟,但在对10-1#,电梯编码为:425558的电梯维保记录中却写用时2小时29分钟。电梯维保人员未能如实填写维保时间,且在实际维保时间内未按技术规范逐项完成维保工作。执法人员检查电梯维保台账时发现,在2024年1月至4月的维保记录中,全部显示待审核状态,使用单位未对维保结果签字确认。;;;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电梯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2
4
青北市监处罚﹝2024﹞340号
当事人对市北区瑞昌路141号金科星辰小区项目20部电梯实施的维护保养行为,不符合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八)项:“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八)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二)使用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四)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的规定。
一、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伍万元整); 二、没收违法所得3150.00元(叁仟壹佰伍拾元整)。
50000.00元
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8
5
柳市监处罚〔2024〕19号
经查实,当事人与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负责柳州集美天悦电梯维护保养事项。在电梯维护保养活动中,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一项要求制定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和计划;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自2022年12月22日至2023年11月29日,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对出厂编号分别为E/30070952.001、E/30070952.002、E/30070952.003的电梯做半年保养项目;电梯维护保养时存在1人作业情况。因在当事人以半月保项目代替半年保养项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行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