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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小波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MAAC2N6830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同乐镇与时路127号1-149(自主承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06
(2024)渝0112民初23355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洪泉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洪泉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线外城市花园分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
2023-03-20
(2022)渝0237民初4812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王**
重庆伊士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
巫山县人民法院
3
2023-02-22
(2022)渝0237民初4812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王**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伊士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巫山县人民法院
4
2023-02-08
(2022)渝0237民初4812号
健康权纠纷
王**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伊士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巫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5〕758号
经查,当事人系2021年11月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办有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涪陵区同乐镇与时路127号1-149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特种设备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等经营活动。2025年8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58号的金科世界城小区电梯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经查,金科世界城一共72电梯,于2016年开始安装,作为小区居民日常出行使用,平时由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作为物业方负责管理。2022年12月1日开始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委托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维修保养工作,双方签有正式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最近一次合同时间是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在2025年8月11日的检查中发现,该小区1栋1-1的电梯,有三个问题:1、应急通话在断电情况下不能通话,2、门锁复位不能正常复位,3、限速器不能正常复位。上述问题均为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而引起的。执法人员针对电梯维保存在涉嫌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为,对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江津)市监特令〔2025〕第33号。另查明,在调取的2025年8月11日的电子维保监控照片里显示以下内容:维保开始时间2025-08-1110:33:06,结束时间2025-08-1111:44:40,维保用时43分37秒,维保结果:正常,需维修:0,需更换:0。经调查,当事人维保人员当次维保实际用时为16分钟,未严格执行该公司电梯维保时间一次不能低于1小时的规定,也未能如实填写维保时间,其在实际维保时间内未按维保记录里面的31项维保要求进行逐一维护保养。且该名维保人员从2024年9月至案发时一直未严格照技术规范逐项对电梯开展半月维保工作。当事人作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因其与被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规定了按年、按台数收取电梯维保费用,其中年度维保、季度维保、半月维保等费用均打包收取,未单独约定单次半月维保的费用,因此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AC2N6830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同乐镇与时路127号1-149法定代表人:范小波身份证号码:5002241985082633942025年8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58号的金科世界城小区电梯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8月1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受委托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实际维保人员等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现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系2021年11月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办有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涪陵区同乐镇与时路127号1-149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特种设备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等经营活动。2025年8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58号的金科世界城小区电梯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经查,金科世界城一共72电梯,于2016年开始安装,作为小区居民日常出行使用,平时由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作为物业方负责管理。2022年12月1日开始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委托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维修保养工作,双方签有正式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最近一次合同时间是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在2025年8月11日的检查中发现,该小区1栋1-1的电梯,有三个问题:1、应急通话在断电情况下不能通话,2、门锁复位不能正常复位,3、限速器不能正常复位。上述问题均为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而引起的。执法人员针对电梯维保存在涉嫌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为,对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江津)市监特令〔2025〕第33号。另查明,在调取的2025年8月11日的电子维保监控照片里显示以下内容:维保开始时间2025-08-11 10:33:06,结束时间2025-08-11 11:44:40,维保用时43分37秒,维保结果:正常,需维修
30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6
2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5〕313号
经查: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02日注册成立,2022年4月22日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50427-2026),从事电梯安装(修理)活动至今。2024年11月27日,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编号:YYWY-HT-2025-002),合同约定由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管理的永川金科阳光小镇等项目的电梯实施维修保养服务,合同服务期限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2025年7月15日,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维保人员对永川区金科阳光小镇项目17-4#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登记证编号:梯31渝ATF9748(20)(补))开展半月维护保养项目时,由于底坑存在积水,未能认真全面逐项排查,未能发现钢带异常伸长保护装置和底坑缓冲器拉杆已脱落。且在无纸化维保APP小程序上记录底坑环境正常,致使该台电梯带隐患运行,于2025年7月24日被河北城保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出:底坑积水;对重缓冲器安全开关动作装置缺失,安全保护装置失效;钢带异常伸长保护装置缺失,并随后出具了相关安全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J11-2507-00144)。2025年8月5日,执法人员分别向使用单位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和当事人送达了上述安全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J11-2507-00144)。同时,执法人员对其它两台电梯开展了抽查,未发现检测报告中涉及的问题。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涉嫌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数量为1台、涉及1次半月保。由于该项目电梯维保是按照每台每月295元计价,不是以每台每次计价;加之当事人涉嫌违反《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项目数仅占半月保、半年保、年度保维保总项目数的极少部分,且该项目电梯维保成本涉及人工费、税费、耗材费(该项目约定免费提供合同清单内单300元以下的配件耗材)、专人值守费等费用,造成无法计算出具体每台每次的维保成本,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在我局调查期间,当事人未对现场检测过程、程序以及检查判定结果提出异议;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整改,于检测当天立即对检测出的不符合项进行了整改,消除了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及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处罚。由于当事人已完成违法行为改正,本局不再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3
渝渝北市监处罚〔2025〕62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日经登记机关核准成立,在重庆市涪陵区同乐镇与时路127号1-149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系金科公园王府的电梯维保单位,负责该小区电梯维保工作。该小区电梯使用单位为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局于2025年6月3日对金科公园王府使用的电梯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的要求对金科公园王府在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主要表现为:1、该小区注册代码为31505001122012126191的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主要表现为:电梯轿厢地坎有烟头等垃圾,底坑潮湿,断电后电梯应急照明不亮,三方通话无效,其电梯机房锁未用暗锁,钢丝绳有锈渍;2、该小区注册代码为31505001122012126190的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主要表现为:断电后电梯三方通话无效,应急照明不亮,层门门锁触点未做清洁,钢丝绳有油污,反绳轮油杯缺失;3、该小区注册代码为31505001122014037339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主要表现为:断电后电梯三方通话无效,轿厢顶无照明,限速器钢丝绳有锈渍,电梯底坑潮湿有杂物,其电梯机房未用暗锁,有杂物。另查明,当事人作为电梯维保单位,与金科公园王府的物业方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了维保合同,经查明,当事人为注册代码为31505001122012126190的电梯维保的维保费用为340元/月,为注册代码为31505001122012126191的电梯维保的维保费用为340元/月,为31505001122014037339电梯维保的维保费用为340元/月。上述涉案的三台电梯每月维保两次,由此计算当事人对上述电梯三台电梯单次维保工作中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作业的违法所得为340/2X3=510元。
综上,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的要求对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金科公园王府)在用的电梯进行维保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15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10元。罚没款合计15910元。
15400.00元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4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4〕523号
经查,当事人系2021年11月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办有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涪陵区同乐镇与时路127号1-149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特种设备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等经营活动。2024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58号的金科世界城小区电梯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经查,金科世界城一共72电梯,于2016年开始安装,作为小区居民日常出行使用,平时由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作为物业方负责管理。2022年12月1日开始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委托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维修保养工作,双方签有正式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最近一次合同时间是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在2024年4月12日的检查中发现,金科世界城2-1#,注册代码为:31105003812014100050的电梯因电梯的对重反绳轮破损,钢丝绳有断股情况,2024年4月7日现场已做停梯处理,并对电梯门设置了维保围栏,张贴了关于电梯维修的公告,之后电梯一直处于停运待修的状态。但执法人员却发现2024年4月8日的半月维保中记录金科世界城2-1#的电梯维保结果为正常。在调取的2024年4月9日上午金科世界城10栋居民楼入户大厅监控中显示,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梯维保人员于11点24分左右进入该栋楼进行电梯维保,11点39分左右离开该栋楼,前后进入该栋楼15分钟,但在对10-1#,电梯编码为:425558的电梯维保记录中却写用时2小时29分钟。电梯维保人员未能如实填写维保时间,且在实际维保时间内未按技术规范逐项完成维保工作。执法人员检查电梯维保台账时发现,在2024年1月至4月的维保记录中,全部显示待审核状态,使用单位未对维保结果签字确认。 ;;;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电梯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2
5
青北市监处罚﹝2024﹞340号
当事人对市北区瑞昌路141号金科星辰小区项目20部电梯实施的维护保养行为,不符合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八)项:“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八)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二)使用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四)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的规定。
一、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伍万元整); 二、没收违法所得3150.00元(叁仟壹佰伍拾元整)。
50000.00元
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8
6
柳市监处罚〔2024〕19号
经查实,当事人与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负责柳州集美天悦电梯维护保养事项。在电梯维护保养活动中,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一项要求制定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和计划;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自2022年12月22日至2023年11月29日,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对出厂编号分别为E/30070952.001、E/30070952.002、E/30070952.003的电梯做半年保养项目;电梯维护保养时存在1人作业情况。因在当事人以半月保项目代替半年保养项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行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