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大桥韦伟捌小卖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伟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6MA5N15BC4Q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宾阳县大桥镇南梧街水瓜路口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宾市监处罚〔2025〕28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宾阳县大桥镇南梧街水瓜路口对面从事个体经营,注册成立“宾阳县大桥韦伟捌小卖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26MA5N15BC4Q。当事人在个体经营活动中,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经营卷烟的商店处购进卷烟在自己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4年11月05日,当事人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被本局和宾阳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查获,现场查获品牌卷烟4种共0.6条,价值93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烟草进销货台帐,也无法提供票据,烟草销售具体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
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于 2024 年 3 月 25日受到我局行政处罚(桂南宾市监处罚〔2024〕121 号)。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46元的行政处罚。
46.00元
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2
桂南宾市监处罚〔2024〕121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宾阳县大桥镇南梧街水瓜路口对面从事个体经营,注册成立“宾阳县大桥韦伟捌小卖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26MA5N15BC4Q。当事人在个体经营活动中,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经营卷烟的商店处购进卷烟在自己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被本局和宾阳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查获,现场查获品牌卷烟3种共0.9条,价值162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烟草进销货台帐,也无法提供票据,烟草销售具体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
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49元的行政处罚。
49.00元
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