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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香曲尔食品有限公司莎车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强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5MA791FKW3X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卡拉库木食品工业园警民路-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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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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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莎市监处罚〔2026〕19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核桃红豆面包”标签标注:“净含量400克,配料:面包粉、全脂灭菌纯牛乳、纯净水、白砂糖、鸡蛋、黄油、豆沙、核桃、蛋黄、生牛乳全脂奶粉、傅乐甜乳酱、食用盐、干酵母、复配面包稳定凝固剂,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2日,到期日期:2025年10月28日,执行标准为GB7099,生产许可证:SC10865312513942,保存方式:常温保存,制造商:喀什香曲尔食品有限公司莎车分公司,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喀拉库木食品工业园警民路-1号”。该产品配料中的豆沙属于复配食品,其加入量占比32%,复配面包稳定凝固剂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3.1.3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案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中“三十二、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巴旦木坚果”标签标注“品名:巴旦木坚果,净含量160克,配料:精制低筋粉、白砂糖粉、黄油、酥油、蛋清、杏仁粉、可可粉、巴旦木、食用盐,生产许可证:SC10865312513942,执行标准:GB/T20980-2021,制造商:喀什香曲尔食品有限公司莎车分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3日,到期日期:2025年11月11日”等信息,根据标签标准,未标注出饼干分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2.1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核桃红豆面包、巴旦木坚果”饼干两种产品标签不符合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上述规定要求。 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核桃红豆面包”12包,每包15元,生产“巴旦木坚果”饼干26盒,每盒20元,以上产品均已销售,货值金额为700元,违法所得为700元。因该食品标签是现场打印加贴,现场未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标签和该批次产品。
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柒佰元); 2.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5000.00元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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