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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西城医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庆玲注册资本:6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779589676X2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永路30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04
(2023)渝0120民初1558号
合伙合同纠纷
游**
曾**,璧山西城医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2
2023-04-10
(2023)渝0120民初1558号
合伙合同纠纷
游**
璧山西城医院,曾**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3
2023-03-22
(2023)渝0120民初1558号
合伙合同纠纷
游**
曾**,璧山西城医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4
2022-07-27
(2022)渝0120民初4472号
合伙合同纠纷
游**
曾**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5
2021-07-06
(2021)渝0120民初3741号
劳动争议
张**
璧山西城医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6〕78号
经查, (案件事实)当事人于2007年1月4日登记成立,属于营利性 私立医院,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 肤科等项目,在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永路304号从事医疗服务等经营活 动至今。 2026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现场检查一般专项护理、经输尿 管镜支架置入(取出术)等收费项目时发现,2023年至2024年期间,当事人 在为田国隆、何远世、贺四才、张标芬、黎昌英、徐朝芬6名病人做经输尿 管镜支架置入(取出术)时,分别既收取上述6名病人经输尿管镜支架置入 (取出术)190元,又收取了经尿道输尿管镜检查费用313.5元,不符合《全 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版)》的规定,经输尿管镜支架置入(取出 术)手术过程包含了经尿道输尿管镜检查。实际按照当事人公示的经输尿管 镜支架置入(取出术)费用,实际应只收取380元,多收取了190+313.5- 380=123.5元。上述6名病人均为住院医疗,险种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总计 违规金额计算:123.5×6=741元,医保报销比例为0.7889,医保部分为 584.5749,四舍五入后为584.57元,病人自费部分为156.4251元,四舍五入 后为156.43元。 当事人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为刘玉琢等病人开展住院诊疗服务时,既收 取了一般护理费用,又收取了一般专项护理的费用,涉及病人341人次,实 际未向病人提供一般专项护理的服务,属于《重庆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 服务协议》第二十二条中明确的重复收费行为。总计违规金额计算: 341×4.75=1619.75。其中53人次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金额合计4.75 元/人次×53人次=251.75元,医保报销比例为0.9397,医保部分236.57元, 病人自费部分15.18元;另288人次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违规金额合计 1368元,医保报销比例为0.7889,医保部分1079.22元,病人自费部分 288.78元。此部分合计自费部分15.18+288.78=303.96元。 上述2个项目合计多收取费用的金额为741元+1619.75元=2360.75元,其中多 收取的患者自付费用为156.43元+15.18+288.78元=460.39元。 上述多收取的医保报销金额部分,已被璧山区医保局依法追回。本案违法所 得为多收取的患者自付费用,即违法所得为460.39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贰拾元柒角捌分(¥920.78)。
920.78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