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银三角甘记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甘海珍 | 注册资本:5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121MACFGDPW60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银河大道45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6〕110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小餐饮店,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2024年7月23日取得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2026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餐饮集中治理排查要求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食品处理区内留存有具备使用功能的卫生间。2026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给当事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南市监责改〔2026〕042401号),对未遵守餐饮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5月1日前作出改正。2026年5月12日,我局工作人员根据网络餐饮整治工作安排对南昌县银三角甘记餐饮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该店食品处理区仍然留存有具备使用功能的卫生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