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湄潭县家喻茶叶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喻顺兵注册资本:0.000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8MA6GCK8K7T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湄潭县永兴镇梁家坝村大湾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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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湄市监处罚[2024]66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2024年4月21日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三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期限。 3.2024年4月27日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七张,证明当事人未进行整改的违法事实。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三年内未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4年4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湄市监罚告〔2024〕6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生产区环境卫生进行打扫,未对摊青区进行有效隔离,未完善三防设施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构成拒不整改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0.8万元#
8000.00元
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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