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友谊路渝川劳保用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2201MA77DTWP43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友谊路三期一栋22-2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8
(2025)新2223民初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伊州区友谊路渝川劳保用品店
神木市宝涵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
伊吾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市监处罚〔2023〕66号
2023年3月16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伊州区友谊路渝川劳保用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有待售的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的安全帽合计共53个,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安全帽的购进票据、销售记录;不能提供上述安全帽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因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安全帽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无检验报告,涉嫌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以上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无检验报告的安全帽进行扣押,并现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哈市市监强制〔2023〕44号)、《财务清单》(202345),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3年3月29日,本局对伊州区友谊路渝川劳保用品店经营者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上述安全帽的购进数量、购进渠道及购进销售价格。
因当事人上述安全帽无价格标签、无购进销售票据,购进销售价格无法认定,本局于2023年5月9日进行安全帽市场价格调查咨询,共调查咨询3户经营者,并制作《产品价格调查咨询记录》。
经查,当事人店内及库房内待售的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无检验报告的安全帽合计共53个,上述头盔无价格标签、无购进销售票据。
经本局对安全帽市场价格调查咨询,共调查咨询3户经营者,安全帽购进价格分别为17元/个、15元/个、8.5元/个,购进平均价格为13.5元;销售价格分别为20元/个、25元/个、13元/个,销售平均价格为19.33元。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53×19.33=1024.49元,因无销售记录,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无检验报告的安全帽,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销售的安全帽53个。
0.00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