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金属材料(天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吉廷镇 | 注册资本:210.000000万美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3754845034C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工业园淮河南路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5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天津世纪北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王*
乐通金属材料(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
2025-06-03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5-04-22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王*,天津世纪北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乐通金属材料(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4
2022-06-13
(2022)津0116民初129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喜星金属(天津)有限公司
大有加津电子(天津)有限公司,炜伲雅微波炉(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23
(2025)津0319民初804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天津世纪北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大有加津电子(天津)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
2025-06-27
(2025)津0319民初804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天津世纪北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大有加津电子(天津)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5-04-17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天津世纪北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大有加津电子(天津)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4
2025-01-26
(2022)津0116民初129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喜星金属(天津)有限公司
大有加津电子(天津)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27
2022-05-23
(2022)津0116民初129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喜星金属(天津)有限公司、大有加津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881027.4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辰环罚字﹝2025﹞44号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及日常检查方案要求,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孙志川、随永帮于2025年7月15日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工业园淮河南路1号的乐通金属材料(天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从事电子元器件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该单位车间外露天堆放大量水处理污泥,污泥存放在编织袋中并堆放在塑料膜上,污泥堆上苫盖有塑料膜。现场发现塑料膜和编织袋已多处腐蚀破损,下层编织袋有污泥挤出并存有积水,积水来自污泥渗水和雨水。为防止污泥因降雨渗漏,执法人员要求企业将露天存放的污泥临时转运至室内。转运完毕后,执法人员掀起地面铺设的塑料膜,发现有少量污泥渗水,无污泥。据现场负责人介绍,露天堆放的污泥为2024年清理污水暂存池产生,此后一直露天堆放。2024年7月18日,该单位委托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对临时转移至室内的污泥进行转移称重处置。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述露天堆放的污泥总重5。31吨。经对该单位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该单位清洗研磨工艺中会产生携带钼合金的清洗废水,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在清洗水处理设施时会产生污泥,按照《喜星金属(天津)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北辰环保许可验[2000]59号)要求,该单位污水处理污泥及沉淀池研磨后粉尘和金属单质混合物交由专业处理公司妥善处理。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上述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废物代码为336-064-17。该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第6。1。1条“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罚款
310000.00元
北辰区生态环境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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