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张港忠星杂货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涂忠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9XTK92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张港镇港达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10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25日经我局核准登记,并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290060311711),在天门市张港镇港达农贸市场从事食品、日用杂品销售活动。
2024年10月,当事人以6.5元/袋的价格从华西农贸市场处购进“晓飞歌”牌卤料包20袋(生产日期:2024/09/18;有效期:12个月),购货金额130元,以8元/袋的价格待售。2026年1月12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上述待售的“晓飞歌”牌卤料包共计5袋已超过保质期。在执法人员的监督见证下,当事人主动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扔进垃圾桶现场销毁。经核实,违法经营的商品货值金额40元(8元/袋×5袋)。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没有查验和保留供货方资质,也没有销售记录,导致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核实,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方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