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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市思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宁注册资本:5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37789716339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四道河子镇常胜街以北200米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15
(2022)苏09民终52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沙湾县思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盐城市大丰新亚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10-27
(2022)苏09民终52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沙湾县思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盐城市大丰新亚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6-17
(2022)苏0982民初21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盐城市大丰新亚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沙湾县思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6-17
(2022)苏0982民初21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盐城市大丰新亚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沙湾县思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5
2022-05-09
(2022)苏0982民初21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盐城市大丰新亚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沙湾县思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2-09
(2021)新42民终17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沙湾县思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盐城市大丰新亚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2-02
(2021)新4223民初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沙湾县思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盐城市大丰新亚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沙湾县人民法院
8
2019-10-09
(2019)新4223民初251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史**
崔**,沙湾县思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沙湾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26
2021-03-31
(2021)新4223民初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沙湾县思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盐城市大丰新亚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28
2021-01-21
(2021)新4223财保73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沙湾县思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39787.33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20-11-25
2020-09-10
(2020)新42民终115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沙湾县思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史**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11-25
2019-10-10
(2019)新4223民初251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史**与崔**、沙湾县思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7087.97元
民事案件
5
2020-11-25
2020-11-23
(2020)新4223财保210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沙湾县思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39787.33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6
2020-11-19
2020-11-13
(2020)新4223财保208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沙湾县思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574969.5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应急罚(2024)17号
1、该企业有从业人员 51人,应当开展三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 49 人,从业人员三级教育登记卡中 22 人的培训日期 9月 20 日,7 人的培训日期 10 月 2 日;有考核试卷和考核结果的 42 人;培训登记表签到 46 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有三级教育档案的 27 人;公司级培训内容中未培训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该企业三级教育培训未能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2、加工车间一套三丝机传动轴未安装防护罩。3、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了化粪池属于地下有限空间,但厂区一处化粪池未按照规定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给予人民币 25000 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5000.00元
沙湾市应急管理局
2024-12-03
2
沙消行罚决字(2024)第0080号
2024年10月6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四道河子镇常胜街以北200米的沙湾市思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玲)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
现决定给予沙湾市思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沙湾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10-24
3
沙消行罚决字(2023)第0115号
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符合标准
现决定给予沙湾市思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沙湾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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