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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县宁干领迈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春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25MA5QKCK84J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天等县宁干乡宁干村宁干街(宁干粮所右边3--6号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4〕144号
2024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天等县宁干乡宁干村宁干街(宁干粮所右边3-6号铺面)的天等县宁干领迈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销售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陈克明玉米风味挂面(花色挂面)、陈克明香菇风味挂面(花色挂面)、陈克明北方劲道挂面、陈克明高筋细桂圆面、五彩凉皮(酸辣风味)、鲁花食用植物调和油(花生香)、压榨花生油(古御坊)压榨一级花生油、鲁花食用植物调和油、丰味涧鱼香肉丝自热米饭、五香粉、贝侬蜂蜜、安记排骨王调料、火锅底料(橋頭)等食品(食品信息详见当日现场笔录)在待售。经报请局领导审批获准,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天市监强制〔2024〕43号,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 附件: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扣押财物清单、扣押涉案食品证据提取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黄春红身份证复印件。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期间,当事人将从天等县天隆、天乐批发店、天等顺发批发部、大新天利等处购进的食品摆放在当事人食品销售货架上进行销售。上述陈克明玉米风味挂面(花色挂面)于2024年8月10日、陈克明香菇风味挂面(花色挂面)于2024年8月10日、陈克明北方劲道挂面于2024年8月11日、陈克明高筋细桂圆面于2024年8月10日、五彩凉皮(酸辣风味)于2024年7月4日、鲁花食用植物调和油(花生香)于2023年4月18日、压榨花生油(古御坊)压榨一级花生油于2024年1月1日、鲁花食用植物调和油于2023年8月2日、丰味涧鱼香肉丝自热米饭于2024年8月30日、五香粉于2024年8月1日、贝侬蜂蜜于2024年1月1日、安记排骨王调料于2024年9月8日、火锅底料(橋頭)于2024年5月5日超过保质期后,直至2024年9月24日,当事人仍将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摆放在销售货架上销售。因当事人没有严格执行销售记录等制度,因此上述陈克明玉米风味挂面(花色挂面)、陈克明香菇风味挂面(花色挂面)、陈克明北方劲道挂面、陈克明高筋细桂圆面、五彩凉皮(酸辣风味)、鲁花食用植物调和油(花生香)、压榨花生油(古御坊)压榨一级花生油、鲁花食用植物调和油、丰味涧鱼香肉丝自热米饭、五香粉、贝侬蜂蜜、安记排骨王调料、火锅底料(橋頭)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涉案货值金额按标示售价与库存数量来计,货值总金额为624.00元,故本案货值总金额为624.00元。当事人已无法召回已售出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认可监督检查结果,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文书上签字认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监督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35张;证据提取单17张,证明当事人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将其摆放在食品销售货架上销售的事实; 2. 2024年9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天市监强制〔2024〕43号)各1份,并经当事人签收确认,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涉案的食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涉案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事实; 3.2024年10月8日询问通知书、2024年10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 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4.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期间没有定期检查食品保质期的事实; 5. 2024年9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事人整改报告1份、复查整改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自动终止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立即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 6.当事人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天市监强制〔2024〕43号财物清单);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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