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沙地板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金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116028142XN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沙地镇沙地村黄泥坵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05
(2023)赣07民终660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赣州沙地板鸭有限公司
赣州虔宝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0-16
(2023)赣0702诉前调545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赣州沙地板鸭有限公司
赣州虔宝贸易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3
2019-03-27
(2019)赣07民初2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赣州沙地板鸭有限公司
赣县区伍晓英商行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3-27
(2019)赣07民初2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赣州沙地板鸭有限公司
赣县区伍晓英商行
江西省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03-27
(2019)赣07民初2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赣州沙地板鸭有限公司
赣县区源品商行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11
2020-05-22
(2020)赣民终24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赣县区众鑫源商行、赣州沙地板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1-11
2020-05-22
(2020)赣民终37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赣县光彩旺佳福客家土特产营销部、赣州沙地板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11
2019-06-28
(2019)赣07民初2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赣州沙地板鸭有限公司与赣县区众鑫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1-05
2020-11-16
(2020)赣0721执1125号之一
民事案件执行
赣州沙地板鸭有限公司与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9906.20元
执行案件
5
2021-01-05
2020-11-13
(2020)赣0721执1123号之一
民事案件执行
赣州沙地板鸭有限公司与赣县红土地土特产商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9906.20元
执行案件
6
2021-01-05
2020-11-13
(2020)赣0721执1122号之二
民事案件执行
赣州沙地板鸭有限公司与赣县区众鑫源商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9856.20元
执行案件
7
2021-01-05
2020-11-13
(2020)赣0721执1122号之一
民事案件执行
赣州沙地板鸭有限公司与赣县区众鑫源商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9856.20元
执行案件
8
2021-01-05
2020-11-16
(2020)赣0721执1124号之一
民事案件执行
赣州沙地板鸭有限公司与赣县光彩旺佳福土特产营销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9906.20元
执行案件
9
2020-12-14
2020-11-05
(2020)赣07执272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赣州沙地板鸭有限公司、赣县区源品商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0000.00元
执行案件
10
2020-09-23
2020-05-22
(2020)赣民终245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赣县区源品商行、赣州沙地板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5﹞84号
经查:当事人位于赣州市赣县区沙地镇沙地村黄泥坵组,主要生产经营沙地牌板鸭肉制品。 现查明:2025年1月17日举报者在南昌天虹超市丽景店购买到内外包装标签上加贴不干胶的沙地@牌板鸭,系当事人生产。 上述产品系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6日销往给了南昌味罗社区,由其派驻南昌味罗社区的业务员王涛销售给南昌天虹超市丽景店。 因当事人订制的沙地板鸭产品包装,为了节约成本,应其派驻南昌味罗社区的业务员王涛要求,当事人的板鸭产品包装标签上保质期(一栏)加贴“180天(常温),0℃以下一年”的内容是当事人给了其派驻南昌味罗社区的业务员王涛1张标签贴,上面印有“180天(常温),0℃以下一年”内容456枚的不干胶,由派驻南昌味罗社区业务员王涛临时加贴上的,彩袋装加贴100袋,礼盒装内彩袋加贴80盒。 当事人销售给南昌味罗社区的沙地@牌板鸭分别于2024年12月1日和2024年12月2日生产,共两个批次,规格1只装净含量600g的沙地牌板鸭的彩袋装标签上加贴不干胶“保质期:180天(常温),0℃以下一年”的内容100袋,销售了100袋 ,销售价45元/袋 ;规格1只装礼盒内彩袋加贴不干胶“保质期:180天(常温),0℃以下一年”的内容80盒,销售了80盒 ,销售价48元/盒。货值金额:100袋×45元+80盒×48元=8340元。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虚假标注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340元; 2、处罚款 5000元;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虚假标注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340元; 2、处罚款 5000元; 罚没款合计1334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