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鄂尔多斯市龙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治雄注册资本:313.14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3MADQ4R2612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馨苑小区商业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前市监处罚〔2025〕29号
经查,芥末油、双喜牌泡打粉和莜面都是从鄂托克前旗好名声果蔬副食店购进,2024年8月16日购进一件(12瓶)芥末油、购进价格80元/件,2025年3月18日购进5袋双喜牌泡打粉、购进价格11元/袋,2025年4月17日购进5袋莜面、购进价格3元/袋,索证索票齐全,当事人建立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芥末油是前任厨师使用留下的,现任厨师未使用过芥末油,因管理疏忽未及时清理。双喜牌泡打粉未过期,为了方便使用,厨师将袋装的泡打粉装进之前用完的泡打粉桶里使用,每次使用都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登记表上记录着。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表上记录着泡打粉生产日期、有效日期、领用时间,泡打粉未超过使用期限。2025年5月7日解除双喜牌泡打粉、芥末油的扣押强制措施。通过结账单发现,该店于2025年4月22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莜面制作过一份老村长莜面,销售价格为28元/份。因此本案违法所得为28元,货值金额为40元(3元/袋×4袋+28元=40元)。
违法行为一: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贮存食品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二: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莜面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000.00元
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鄂托克前旗知识产权局)
2025-06-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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